天津某公司、厦门某公司等海事海商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
案号:
(2023)津72执487号
案由:
海事海商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1-30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3)津7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宇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十一经路81号天星河畔广场28A。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厦门寰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钱仁恋。
被执行人:钱仁恋,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宇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寰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钱仁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2023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23)津72民初856、857、8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厦门寰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钱仁恋支付天津宇鑫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债务款项19118.05元、115273.97元、5612.28元。2023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津武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2023)津72执487-489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院认为,上述(2023)津72执487-489号案件系同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且执行标的均为债务给付,具备合并执行的条件。合并执行以后,可以减轻诉累、节约办案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且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本院(2023)津72执488、489号执行案件合并到本院(2023)津72执487号案件中执行。
合并前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
本决定作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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