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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41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2-02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413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
法定代表人:苗某,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天津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辰法院)(2023)津0113执异29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北辰法院执行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某公司对北辰法院将81万元执行款分配给案外人天津市北辰区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不服,向北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北辰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其请求不构成执行异议。北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对天津某有限公司的异议不予受理。
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用于受偿的执行款项中,包括某公司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某公司在某公司的到期债权份额,其冻结时间早于鸣亮经营部案件冻结时间,而北辰法院将该案剩余执行款分配给了某经营部,该执行行为直接妨碍了其轮候冻结的债权受偿权,北辰法院应依法对其执行异议请求立案审查,请求撤销北辰法院异议裁定,将分配给某经营部的执行款81万元执行回转,分配给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北辰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北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述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本案中,北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某公司等相关案件中,先后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在北京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了冻结,在某公司案件执行完毕后,北辰法院将剩余款分配给其他当事人,现某公司认为其作为到期债权的轮候冻结当事人,其受偿顺位应早于其他当事人,妨碍了其作为轮候冻结的债权受偿,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北辰法院(2021)津0113执6169号案件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该案结案方式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对某公司的异议请求,应依法予以审查。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3执异29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吉成
审判员  吴文琦
审判员  吕守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楠楠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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