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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简介摘要: (2004年12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4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6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8号《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废止)
法律类型: 国务院部门规章
立法机关: 民航
发布日期: 2004-12-12
实施日期: 2005-01-1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航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民航行政机关)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航企事业单位)、个人实施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

  民航总局设立统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第五条

  民航总局加强对民用航空统计项目、指标体系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逐步实现与国际民航组织统计指标体系接轨。

  民航总局有计划地改进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手段,推进统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统计制度,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误的,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或者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进行各项统计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

第十条

  民用航空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我国民用航空的发展状况,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与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和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满足民航总局有关职能机构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需要的下列统计调查项目:

  (一)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拟定,经民航总局统计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明确分工,避免重复、交叉和矛盾。

  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要有充分的理由,要明确资料使用的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遇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以在原定调查项目以外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航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内容,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按本办法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完成。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统计机构提供数据。

  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供书面和电子数据。涉及民航企事业单位之间提供统计数据的,被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无偿向接收数据的单位提供数据,并应当创造条件提供电子数据,包括磁盘、电子邮件或者网络接口等。双方应当明确提供数据的具体方法和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机构依据有关统计制度的规定分别组织完成。民航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在上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定期统计报表时,应当同时抄送本单位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的统计标准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会同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或者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共同制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解释,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方面标准化。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的统计标准遵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指标的统计标准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

  民航总局指定的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直接报送统计资料,并将有关统计报表抄送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其他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收到的统计资料按要求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负责公布所有经过批准或者调整的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民航总局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二)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

  (三)有效期截止时间;

  (四)统计调查项目调整内容。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统计调查,不得擅自制定、下发统计报表或者计算机统计程序。对于未经公布的统计调查项目,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上报。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统计资料分为综合统计资料、部门统计资料和专业统计资料。综合统计资料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管理;部门统计资料和专业统计资料,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上报的统计资料和各种统计原始凭证。

  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采用现代技术保存统计资料和各种统计原始凭证。

  统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依据统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全行业的统计资料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负责公布。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公布统计资料。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负责对外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

  公布或者引用民用航空统计资料,应当遵从规定的程序并经统计机构或者统计工作负责人核定。

第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民航企事业单位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咨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设置统计机构;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

  下列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当设置统计机构:

  (一)年航班量50000班(含)以上的运输航空公司;

  (二)年飞行量5000小时(含)以上的通用航空公司;

  (三)年起降50000架次(含)以上的民用运输(航班)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

  下列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一)年航班量15000(含)至50000班的运输航空公司;

  (二)年飞行量1000(含)至5000小时的通用航空公司;

  (三)年起降15000(含)至50000架次的民用运输(航班)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

  其他航空公司和机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人员。

  新设立的航空公司投入运营和新建、迁建机场开放使用时,应当按照预期的年航班量、年飞行量和年起降架次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统计局和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民航总局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

  (二)拟定民用航空统计工作规章,研究确定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部署、协调、指导和检查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三)管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统一统计标准;组织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四)统一规划、管理民用航空统计业务建设,制定民用航空统计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推进民用航空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指导和监督民用航空统计中介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航总局统计工作规章,部署、协调和检查所辖地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管理、协调地区管理局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所辖地区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所辖地区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三)制定所辖地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指导所辖地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建设,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在统计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工作,协助本单位统计机构完成民用航空综合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有关专业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统计分析。

  (三)管理本机构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和民航总局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保存和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原始台帐制度。

  (四)制定统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组织专业学习,促进统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民航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规定,如实地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要求改正不正确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民航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民航统计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推荐统计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保障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五章 外国航空公司统计

第二十七条

  外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在中国境内的民用运输(航班)机场起降时,应当向机场有关部门提供每个进出港航班的载重平衡表或拍发航班载重电报。

第二十八条

  外国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线中,起讫点或经停点(技术经停除外)中的任一点在中国境内的航线,应当按本办法附件二《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的要求,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8号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执行《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用于航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方面情况的综合统计调查,为行业管理、决策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科学管理等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本制度内容包括报表目录、填报要求概览、统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填报说明、统计指标定义、统计标准和计算方法。统计报表按上报形式分为生产统计月报、年报。

  三、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实行分级汇总上报,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行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并具体负责所辖地区民航机场(包括地方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综合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航空公司统计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本公司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由各单位统计机构承担。各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综合统计报表所需要的各项统计数据。其中,航综统1、2、3表有关数据由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负责提供;航综统4表有关数据由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负责提供;航综统5、6、7表有关数据由通用航空企业、飞行院校和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个人负责提供;航综统8、9和10表的有关数据由各单位工程机务部门或飞机维修部门负责提供;航综统11、12、13、14表有关数据由机场统计机构负责提供;航综统15、16、17表有关数据,由各单位航空安全部门负责提供;航综统18、19表有关数据,由各单位空管部门负责提供;航综统20、21表有关数据由机场统计机构负责提供;航综统22表有关数据由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提供;航综统23表有关数据由各单位统计机构负责提供;航综统24、25表有关数据由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负责提供;航综统26-30表有关数据按照《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航综统31表有关数据由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业务或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负责提供;航综统32、33表有关数据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提供。航综统34表有关数据由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业务或通用航空业务的企业以及飞行院校负责提供。

  各单位统计机构应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供的报表或专业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五、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计机构的工作,有义务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无偿地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或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对有关部门提供数据有疑义,有权向其查询,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借故推诿和拒绝。统计机构也要做好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反馈工作,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六、各单位有关部门承担的部门统计调查或专业统计调查任务,包括各种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以及向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等,仍由各有关部门承担。各单位统计机构承担航空公司和机场运输业务量统计、通用航空统计、机场供油统计以及航空公司航油消耗、飞机利用率、空勤人员等定期统计报表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七、各单位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上报各项综合统计报表。

  运输航空公司统计机构将综合统计报表上报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的同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和通用航空公司统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将统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将收到的统计报表汇总后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

  八、各单位要加强对综合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九、综合统计报表数据使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并逐步采用现代通信技术实现信息传递现代化。民航总局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开发统计计算机软件,包括规范统计计算标准、方法以及统计代码等,并不断加以完善。各单位在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报送各项综合统计报表的同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电子邮件向民航总局及时传送各项统计数据。其中,由统计机构承担的航空公司、机场运输业务量统计数据,通用航空统计数据每月向民航总局传送的时间不得迟于次月6日。

  

  一、填报说明

  1.《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表)是对航空公司运输飞行生产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综合反映航空运输地面组织和运输飞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2.《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表)为月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定期或不定期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航空旅游飞行)按月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3.《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表)甲栏按总计、国内航线(其中:港澳航线)、国际航线以及航班性质、机型填列,国内航线、港澳航线、国际航线的定义见名词解释,机型按规定的三字代码(下同)填写。航班性质的划分按正班、加班、包机、专机和其他填列。

  4.航空公司之间互相代飞航班由代飞单位统计,航班包机、包座的由实际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公司统计。

  5.利用公务调机、训练等飞行载运客货的,计入表中“其他飞行”。

  二、名词解释

  1.航线:飞机飞行的空中路线称为航线。其中,各航段的起讫点(技术经停点除外)都在国内的航线称为国内航线;航线中任意一个航段的起讫点(技术经停除外)在外国领土上的航线称为国际航线;航线中任意一个航段的起讫点在香港、澳门的航线称为地区航线(经香港、澳门飞往外国的航线统计为国际航线)。

  2.航段:飞机从起飞到下一次着陆之间的飞行。一条航线可以是一个或多个航段。凡航段的两端都在国内的称为国内航段,两端或有一端在国外的称为国际航段,两端或有一端是香港、澳门的称为地区航段。

  3.城市对:指客票或客票的一部分所规定的可以在其间旅行的两个城市,或者根据货运舱单或货运舱单的一部分所规定的在其间进行货运的两个城市。

  4.定期航班:是指按向社会公布的班期和时刻运营的航班。包括:正班和加班。

  5.加班:是指空运企业为满足运量的要求,在已运营的定期航线上临时增加的航班。

  6.包机:是指承运人根据与包机人所签定的包机合同,按约定的起飞时间、航线所进行的运输飞行(包机按包用形式划分,可分为整机包用、全座舱包用和部分舱位、部分座位的包用等。包机架次的统计是指整机包用的架次)。承运人利用包机的回程(或去程)运载客货,称为回程(或去程)利用。

  7.旅游包机:是指为方便旅游由旅游部门包用的包机飞行,此类飞行的票价有时还包括食宿以及其他服务费用。

  8.专机:专机飞行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重要包机飞行。

  三、主要指标解释

  1.起飞架次:指航空器(以下均简称飞机)在航空运输飞行过程中的起飞次数。其中,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从事民用商业航空运输。民用商业航空运输指为取酬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运送旅客、货邮的飞行活动。起飞次数等于飞机的着陆次数或飞行的航段数。

  非商业运输飞行中搭载的旅客或货物,如利用调机运载的旅客、货物、邮件(如航空公司执行航班任务的飞机在基地站以外发生故障,需要从基地站重新调一架飞机继续执行该航班任务或需从基地运送航材和维修人员进行修理,此间飞行中运载的旅客、货物、邮件),其运量在运输“其他”栏内统计,飞行时间等统计为公务飞行时间。

  2.飞行(轮档)小时:指从飞机滑动前撤除轮档起至飞机着陆停稳后安放轮档止的全部时间,为方便操作,可以计为飞机靠自身动力开始滑动起至飞行航段结束滑至停机位置的全部时间,即飞机地面滑行时间和空中飞行时间之和。如某个航段的飞行时间,应等于飞机在该航段的空中飞行时间与在地面起飞、降落时的滑行时间相加。统计时,原始数据以时、分为计算单位,汇总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取整填报。

  3.飞行里程:指运输飞行的公里数。计算方法为航段距离与在该航段上完成的航班数的乘积之和,航段距离按收费距离计算。原始数据以“公里”为计算单位,汇总时以“万公里”为计算单位。计算公式:

  

  四、其他说明

  1.航班中断:指未飞完航线全程的航班飞行,统计时按实际已飞完的航段计算。例如北京—武汉—广州航班由某一航空公司承运,至武汉时因飞机故障不能继续其航程,此航班旅客、货物改由其他航班承运,此时原航班称为航班中断,原航段运量按北京—武汉计算。转到其他航班的旅客和货物计为实际承运航班的运量。如果该航空公司调飞机继续执行原航班任务,则不统计为航班中断,仍按原航班统计。

  2.备降和临时加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规定航线飞行,到其他机场备降或由于客货组织的需要,经批准,临时加降原航线以外的机场,没有上下客货,均列入原航段统计。其中,飞行里程、运输总周转量等涉及飞行距离的指标,计算时均应按原航段收费距离计算。飞行时间、航油消耗按原航段的平均数计算,超出的空中时间和油料消耗统计到公务飞行。

  3.合并航班:由于载量不足,航班合并飞行,统计时按实际飞行班次统计。如两个航班合并为一个航班,统计则按一个飞行班次统计。

  4.代飞航班的统计:代其他航空公司飞行的航班统计为本公司运量。

  5.返航的统计:在航班飞行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航班返航,此航班无论飞了多远,该航段的运输量、周转量都不应给予计算。其飞行时间统计为公务飞行。

  6.借调飞机的运量应由借用飞机并实际使用这些飞机的航空公司统计,而不是由飞机所有者统计。

  7.飞行性质:按飞行任务书指定的飞行性质统计。汇总时,按正班、加班、包机、专机和其他统计。

  

  一、填报说明

  1.《航段运量统计表》(航综统2表)是对各航段运量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反映航线上各航段的实际运量,对合理安排航班和调整运力有重要作用。

  2.《航段运量统计表》(航综统2表)为月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定期、不定期运输业务的企业按月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填报,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3.甲栏按国内航段(其中:港澳航段)、国际航段,分机型、分去回程,分别进行航段运量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航段运量:指航线中某个航段上的全部的旅客、货物、邮件数量。旅客以人为计算单位,货物、邮件以吨为计算单位。

  航段运量统计与城市对运量统计不同的是,航段运量统计的是该航段上的全部旅客、货物和邮件数量,即包括始发运量和过站运量。城市对运量则只统计两个城市间的运量,即始发运量。例如:在统计北京—武汉—广州航线上的航段、城市对旅客运量时,航段旅客运输量分别统计为北京—武汉、武汉—广州两个航段的运量,其中北京—武汉航段旅客运输量为北京—武汉和北京—广州的旅客之和,武汉—广州航段旅客运输量为北京—广州和武汉—广州的旅客之和。城市对旅客运输量则分别统计为北京—武汉、北京—广州、武汉—广州的旅客数量。

  2.其他指标见《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

  1.《城市对运量统计表》(航综统3表)是对各城市对之间运送的旅客、货物和邮件运输业务量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是航空公司制定航班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分析旅客流向,安排运力的依据之一。

  2.《城市对运量统计表》(航综统3表)为月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定期、不定期运输业务的企业按月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填报,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3.《城市对运量统计表》(航综统3表)的甲栏按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流向分别统计填列。城市名称使用标准地名三字码,顺序为:国内航线(其中:港澳航线)、国际航线,不分机型,不分飞行性质,不列航线。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城市对旅客运输量:指客票或客票的一部分所规定的可以在其间旅行的两个城市间的旅客数量,以人为计算单位。

  2.城市对货邮运输量:指根据货运舱单或货运舱单的一部分所规定的可以在其间进行货运的两个城市间的货物、邮件和数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3.始发:指由客票或货、邮运舱单确定的旅客、货物或邮件初始登(装)机的城市机场。

  4.到达:指由客票或货、邮运舱单确定的旅客、货物或邮件下(卸)机的城市机场。

  5.头等舱:指购买头等舱机票的旅客。

  6.公务舱:指购买公务舱机票的旅客。

  7.经济舱:指购买经济舱机票的旅客。

  8.其他指标见《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表)“名词解释”和“主要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

  1.《航线条数及营运里程统计表》(航综统4表)是对定期航班营运航线和营运里程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表明民航运输通航情况。

  2.《航线条数及营运里程统计表》(航综统4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定期运输业务的企业按年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3.“备注”栏内要求逐一列出新开航线、新通航城市和机场。

  二、名词解释

  1.新辟航线:是指从未通航过的,且在报告期内向公众公布班期时刻、正式投入运营的新航线(含在实际营运过程中,改变了原经停点的航线和未列入班期时刻表但实际上执行定期航班业务并向公众公布过的航线。排入班期时刻表,但实际没有执行的航线不计)。

  2.恢复航线:因故停航后又恢复通航的航线称为恢复航线。

  三、主要指标解释

  1.航线条数:指定期航班营运的航线条数。按国内航线(其中:港澳航线)、国际航线分类统计。

  2.营运里程:指定期航班营运里程的总长度,以万公里为计算单位。汇总时,保留一位小数填报。航线里程的统计分为按重复距离计算和按不重复距离计算两种形式。“按重复距离计算”是指不同航线的相同航段距离可以重复累加;“按不重复距离计算”则指不同航线相同航段只统计一次。

  3.通航国家和地区:指我国民航定期航班所通航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4.通航城市:指我国民航定期航班所通航的国内外城市。其中:国内航线通航城市,是指我国民航在国内通航的城市;国际航线通航城市,是指我国民航在国外的通航城市;内地通航香港、澳门城市,特指内地城市中与香港、澳门地区通航的城市。

  

  一、填报说明

  1.《工业航空作业统计表》(航综统5表)是对通用航空飞行中工业航空作业飞行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反映报告期内工业航空作业飞行完成的工作量。

  2.《工业航空作业统计表》(航综统5表)为月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通用航空商业飞行活动的企业按月报送。其中,由民航总局批准成立的直接报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抄报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报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上报民航总局。

  3.基层填报时甲栏分机型、分地区。航空公司汇总时甲栏分机型、分地区。

  二、名词解释

  1.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2.工业航空作业飞行: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工业部门提供各种经营性作业飞行和服务的飞行活动。

  三、主要指标解释

  1.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摄影是指使用航空器作为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的方法。根据使用目的、技术要求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可以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方面。以飞行小时和平方公里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航空遥感是通过从飞机、直升机上安装的各类遥感传感器收集地物目标的电磁辐射信息,以判断环境和资源状况,主要用于资源考察、灾害调查、环境监测等方面。以飞行小时和平方公里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飞行小时统计以收费小时为准,平方公里统计以在作业测区内实际的摄影或遥感面积为准(以下计算标准相同)。

  2.航空探矿:航空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是使用装有专用探测仪器的飞机或直升机,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的飞行作业。以飞行小时和测线公里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计算公式:

  

  3.空中巡查:按预先设计的区域和时间范围,使用装有专用仪器的飞机、直升机对被监测目标进行空中巡逻观察的作业飞行。具体作业项目有道路、铁路、输电线路、运输管道等的空中巡查与监测。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4.空中拍照:在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等)上使用摄影机、摄像机、照相机等,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5.石油服务:指为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提供空中运输、急救等作业飞行。国际上亦称石油开发后勤支援。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其中:

  海上石油服务:使用直升机担负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后勤供应船平台与陆地之间的运输飞行。其主要任务是运送上下班的职工、急救伤病员、运输急需的器材、设备及地质资料、在台风前运送人员紧急撤离、发生海难事故后进行搜索与援救,空中消防灭火等。

  陆上石油服务:指在高原、高寒、山地、沙漠等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地区从事勘探开发石油工作时,借助于直升机(或必要的小型固定翼飞机)的独特功能,担负空中吊装与运输服务的飞行。

  6.直升机外挂载重:指利用直升机作为起吊工具,吊挂、吊装物资、器材、仪器设备等的服务飞行。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7.校验飞行:指利用飞机上的专用设备对机场导航设备进行定期校验的飞行。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8.其他:指除以上飞行以外的所有工业航空作业飞行,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四、其他说明

  1.各种作业飞行小时均应包括从作业基地到作业区域的空中收费飞行时间。

  2.利用工业航空作业的调机装载的收费客货,统计在“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其他”栏内。

  3.收费及不收费调机小时均统计在本表的“其他”栏内。

  4.对远离驻地的飞行作业,在飞行任务书一时收不到的情况下,可按作业基地的业务电报作月统计上报,与任务书的差数可待收到任务书后进行调整。

  

  一、填报说明

  1.《农林业航空作业统计表》(航综统6表)是对通用航空飞行中农林业航空作业飞行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反映报告期内农林业航空飞行完成的工作量。

  2.《农林业航空作业统计表》(航综统6表)为月报表。报送办法和填报要求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二、名词解释

  农林业航空作业飞行:是指利用飞机或直升机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气象、资源保护等提供经营性服务的飞行。

  三、主要指标解释

  1.人工降水:是在云中降水条件不足情况下,使用飞机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促进降水的一种方法。它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天空中须有旺盛的浓积云系或有深厚层状云系;二是有催化剂的凝聚作用。常用的催化剂有干冰、盐粉、碘化银、尿素等。人工降水就是依靠催化剂的凝聚核作用,加大云中水滴直径,在云层气流发生强烈对流作用下,迅速形成雨或雪。还包括飞机融冰化雪,即利用飞机向地面山坡覆盖的冰雪喷撒吸热物质,提高冰雪温度,促使冰雪融化。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时按收费小时计算(下同)。

  2.航空护林: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和专用仪器设备并配备专业人员,在林区实施林火消防以保护森林资源的作业飞行。主要作业项目有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3.播种造林:指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利用飞机从空中播撒林木种子的飞行作业。以飞行小时和作业面积“公顷”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其中作业面积的计算以飞机进入作业区后的播撒(洒)飞行距离、播撒宽度为计算依据。计算公式:

  

  以下农林业作业面积的计算与此相同。

  4.农业播种:指按照农业技术设计要求,利用飞机向耕地上播撒农作物种子的作业飞行。以飞行小时和作业面积(公顷)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5.牧业播种:指利用飞机从空中进行播撒草籽作业的飞行。以飞行小时和作业面积(公顷)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6.农林化飞行:指根据技术设计要求,利用飞机、直升机对农作物、森林、果树、草原植被等喷撒各种化学药剂、毒饵,防治植物病虫、鼠害以及施肥、除草等项作业飞行。以飞行小时和作业面积(公顷)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其中:

  农业病虫防治是指针对农作物病虫害进行喷洒各种农药、生物制剂的空中作业飞行。

  林业病虫防治是指针对森林、果树病虫害进行喷撒各种农药、生物制剂的空中作业飞行。

  施肥是指根据技术设计要求,利用飞机将肥料或生长剂喷洒到植物茎叶表面,即根外施肥作业的飞行。

  除草是指根据技术设计要求,利用飞机喷撒化学除草剂进行除草作业的飞行。

  7.其他:指以上飞行以外的所有农林业航空作业飞行,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

  四、其他说明

  1.农林业飞行的作业时间应包括从作业基地到作业区的空中飞行时间。

  2.利用农林业航空作业的调机装载的收费客货,统计在“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其他”栏内。

  3.收费及不收费调机小时均统计在本表的“其他”栏内。

  4.对远离驻地的飞行作业,在飞行任务书一时收不到的情况下,可按作业基地的业务电报作月统计上报,与任务书的差数可待收到任务书后进行调整。

  

  一、填报说明

  1.《其他通用航空飞行小时统计表》(航综统7表)是对除工业、农林业航空作业飞行以外的其他通用航空飞行活动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

  2.《其他通用航空飞行小时统计表》(航综统7表)为月报表,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二、主要指标解释

  1.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其中:

  空中游览:指游客搭乘航空器(飞机、直升机、飞艇、气球)在特定地域上空进行观赏、游乐的飞行活动。

  医疗救护: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飞机或直升机,为抢救患者生命和紧急施救进行的飞行服务。

  城市消防:使用直升机开展的城市高大建筑物的空中喷液灭火和人员救援等的飞行作业。

  科学实验:使用航空器为开展的各种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行活动。

  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指使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飞行驾驶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以正常教学为目的的任何飞行,教官带飞和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单一用户(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与通用航空企业签订包机合同,包租通用航空飞机或直升机为其出行提供的飞行服务。

  其他飞行:指除以上飞行以外的所有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

  2.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飞行小时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其中:

  工业航空飞行: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工业部门提供各种非经营性作业飞行和服务的飞行活动。

  农业航空飞行: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为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气象、资源保护等提供非经营性服务的飞行。

  体育飞行:指使用航空器,遵照运动规则,由国家航空运动管理机构组织的,以检验、交流飞行技能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个人娱乐飞行:指拥有飞行驾驶执照的个人,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展示飞机性能与飞行技艺,以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

  其他飞行:指除以上飞行以外的所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

  

  一、填报说明

  1.《航空器利用率统计表》(航综统8表)是对从事商业航空飞行(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的企业航空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反映航空器的利用程度。航空器利用率的高低是衡量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企业航空器使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2.《航空器利用率统计表》(航综统8表)为月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商业航空飞行的企业按月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的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航空器利用率统计应遵循谁使用谁统计的原则,即无论是公司自有、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等)、国内航空公司之间借调(办理借调手续,未办理借调手续的临时性借调和代飞航班除外)等,均应统计为本公司飞机,计算航空器利用率。

  4.对新购置或租入的航空器的到达日期、机型、机号和投入运营的时间在备注栏内予以注明;因事故报废或退役的飞机也应予以注明。

  5.计算航空器利用率涉及的航空器可用架日和平均可用架数等数据由航空公司机务部门负责向统计机构提供。

  6.甲栏按运输、通用航空航空器(分型别),分别填列。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期末航空器架数:指报告期末实有的、持有有效适航证书的航空器数量。

  2.在册航空器平均架数:指报告期内已到货并正式投入运营的航空器平均架数。计算公式:

  

  一、填报说明

  1.《国内注册航空器统计表》(航综统9表)是对在我国适航部门登记注册的航空器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

  2.《国内注册航空器统计表》(航综统9表)为年报表,要求我国境内各拥有在国内注册航空器的企业和单位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的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该表只要求统计在我国登记注册的航空器架数,包括由本企业登记注册,租给国内或国外其他企业或单位使用,但尚未改变产权关系的航空器架数。不包括非本公司登记注册的航空器,如租用由其他企业和单位登记注册的航空器或租赁在国外注册的航空器等。

  4.此表与其他报表的不同之处在于不仅要求运输企业报送,而且还要求所有拥有在国内注册并用于民用航空用途航空器的单位都应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此表中有关数据由各单位机务部门负责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

  5.甲栏按发动机类型、发动机装备台数和航空器机型分别填列。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年初架数:指年初本单位统计的在国内注册的航空器架数。

  2.本年增加飞机架数:指年内本单位在国内新注册的航空器架数。

  3.本年减少飞机架数:指年内本单位注销的航空器架数。

  4.单机平均安装座位:指某一机型安装座位的平均数。

  5.单机平均最大起飞全重:指某一机型最大起飞全重的平均数。

  三、其他说明

  1.“单机平均安装座位”和“单机平均最大起飞全重”指标,只填分机型数,合计栏不填。

  2.航空器用途:全客机用“P”表示,客货混装机型用“C”表示,货机用“F”表示,其他用途的航空器用“O”表示。

  

  一、填报说明

  1.《运输飞机统计表》(航综统10表)是对在我国从事商业航空运输飞行的飞机数量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反映民航运输机队的实力。

  2.《运输飞机统计表》(航综统10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各个商业航空运输飞行的企业以年为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

  3.飞机架数统计遵循谁使用谁统计的原则,即无论是公司自有、租赁(包括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湿租等)、国内航空公司之间借调(办理借调手续,未办理借调手续的临时性借调和代飞航班除外)等,均应统计为本公司飞机。

  4.甲栏按飞机的等级、机型分别填列。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年初架数:指年初实有的、持有有效适航证书的全部运输飞机数量。

  2.年末架数:指至年末止实有的、持有有效适航证书的全部运输飞机数量。

  3.飞机座位数:指飞机实际安装的座位数。

  4.飞机吨位数:指飞机可以提供的最大业载数。

  5.平均机龄:指飞机平均已使用过的年限。

  三、其他说明

  表中300座级及以上飞机为波音747、波音777、麦道11、A340飞机等;250-300座级飞机为 A300-600、波音767、A310飞机等;200座级飞机为波音757飞机等;150座级飞机为波音737、 A320、麦道82、麦道90飞机等;100座级飞机为BAe-146、雅克42飞机等;50座级及以下飞机为 CRJ-200、EMB-145、冲八飞机等。货机则指只用于货物运输的飞机。

  

  一、填报说明

  1.《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航综统11表)是对机场所有飞机起降架次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包括运输飞行、通用航空飞行以及训练、校验飞行等在内的所有架次。表明报告期机场实际工作量。

  2.《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航综统11表)为月报表,要求我国境内各个从事商业航空经营活动的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按月填报。统计方法是: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向机场统计机构提供本机场每日的飞行(计划)动态登记表、抄发飞机起飞报。机场统计机构根据飞行动态表和飞机起飞电报进行登记汇总,报机场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月汇总报民航总局统计机构。

  3.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飞行(计划)动态登记表向机场统计机构提供,并向机场统计机构抄发飞机起飞电报。

  4.甲栏按总计、国内航线运输飞行(其中:港澳航线运输飞行)、国际航线运输飞行和其他飞行(分机型)分别填列。

  二、名词解释

  1.机场:指供飞机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2.运输机场:指主要为定期航班运输服务的机场。按航线类别分为国内航线定期航班机场和国际航线定期航班机场。机场飞行区按照飞行区指标Ⅰ和指标Ⅱ进行分级。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

  

  3.通用航空机场:指专用于通用航空生产活动,即从事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作业飞行以及文化体育运动、教学、校验、游览等作业飞行的机场。

  4.直升机机场:全部或部分用于直升机的起降和地面活动的机场,包括直升机使用的建筑物顶平面、海上船(平)台和陆地上的起降点。

  5.停航保管机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停营运(使用)的机场。

  三、主要指标解释

  1.起降架次:指报告期内在机场进出港飞机的全部起飞和降落次数,包括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通用航空和其他所有飞行的起飞、降落次数。起飞和降落各算一次。

  2.高峰日起降架次:指一个机场报告期(按一年计算)内飞机起降最多一天的起降架次数。

  3.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指报告期内“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是指将报告期(按一年计算)内机场每个小时的飞机进出港的起降架次按数值大小排列(以整点小时计算),第30个高峰值的起降架次就称为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

  四、其他说明

  1.军民合用机场的起降架次只统计民用飞机的起降架次,不统计军用飞机的起降架次。民用机场则要求统计全部飞机的起降架次,包括外航以及军用飞机在内的全部起降架次。

  2.高峰日起降架次和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月报按当月最高值填报,年报中的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按当年典型高峰小时起降架次计算。

  

  一、填报说明

  1.《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二)》(航综统12表)的填报方式和报送要求见航综统11表“填报说明”。

  2.表中1-9栏为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11栏为民用机场中的军航和外航的飞机起降架次。

  3.机场统计机构汇总后,应将本表抄送区域管制室。

  二、主要指标解释

  见航综统11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统计表(一))“主要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

  1.《机场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3表)是对在机场进出港的旅客、货邮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综合反映机场运输服务的工作量。

  2.《机场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3表)要求民用机场(包括地方和军民合用机场)按月向其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月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

  3.要求在机场执行运输飞行任务的各航空公司(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向机场提供每个进出港航班载重平衡表,并在航班起飞后向机场有关部门拍发航班载重电报。机场统计机构根据载重平衡表和航班载重电报,进行汇总统计。已使用离港系统的机场应创造条件,直接使用离港系统数据进行统计。

  4.“备注”栏内的高峰小时旅客吞吐量使用机场年典型高峰小时旅客进出港数。

  5.甲栏按总计、进港、出港并分国内航线(其中:港澳航线)、国际航线统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运输起降架次:指报告期内机场运输飞行起降的次数。起飞、降落各算一架次。

  2.旅客吞吐量:指报告期内进港(机场)和出港的旅客人数,以人为计算单位。其中:成人和儿童按一人次计算,婴儿不计人次。

  3.进港旅客:指旅程终止于本机场的旅客和联程旅客。

  4.出港旅客:指由本机场始发的旅客和中转飞机的联程旅客。其中:始发旅客指客票确定的以本机场为起点,始发乘机的旅客。联运旅客指购买联程客票在本机场中转飞机的旅客。

  5.过站旅客:指仍要乘坐到达本机场的航班(同一航班号)继续其航程的旅客。过站旅客单独统计,但计算吞吐量时只统计一次。

  6.货邮吞吐量:指报告期内货物和邮件的进出港数量,以公斤和吨为计算单位。其中货物包括外交信袋和快件。汇总时,以吨为计算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进港货邮和出港货邮的统计方法、范围与进港旅客和出港旅客相同。

  7.出港平均客座利用率:指报告期内机场出港航班承运的旅客数与航班可提供的座位数之比。反映机场出港航班座位的利用程度。与表中第2栏“出港旅客”的计算标准不同,计算出港航班平均座位利用率时所使用的出港旅客数应同时包括出港航班上的始发旅客、联运旅客和过站旅客,出港航班座位数则应是该航班可提供的全部座位数,而非只是在本机场可提供的座位。计算公式:

  

  一、编报说明

  1.《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表》(航综统14表)是对机场始发和联程运量(不含过站)按不同流向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机场客货流量流向统计表》(航综统14表)要求各机场按月填报。报送办法和程序见航综统13表“填报说明”。

  3.甲栏按国内航线(其中:港澳航线)、国际航线依次填列各城市对运量。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机场旅客、货邮流量流向是指机场出港旅客(始发和联运)按不同流向划分的旅客运量。如北京始发北京—武汉—广州航班,其出港旅客按流向统计分别为北京—武汉和北京—广州的运量。

  2.其他指标见《机场运输业务量统计表》(航综统13表)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

  1.《飞行事故统计表》(航综统15表)是对飞机在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即所有为飞行而登机直至这些登机者下飞机的整个期间内发生的事故均应统计为飞行事故。

  2.《飞行事故统计表》(航综统15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的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表中有关数据由航空安全部门负责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机构汇总后应将此表抄送本单位航空安全部门。

  4.本表第一部分,按每次飞行事故的发生情况填报;第二部分为汇总数据,计算事故发生率。

  二、主要指标解释

  1.飞行事故:指自任何人登上飞机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飞机为止的时间内,飞机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飞机损坏的事件为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统计为特别重大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

  飞机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

  (2)重大飞行事故: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统计为重大飞行事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及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飞机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

  (3)一般飞行事故:指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统计为一般飞行事故: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

  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飞机严重损坏,或被迫降落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飞机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飞机价格的10%(含)者;

  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飞机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飞机价格的5%(含)者。

  2.飞行事故伤亡人数:(1)死亡人数,指凡自飞机发生事故起30天内,由于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死亡人数。(2)重伤人数,指机上人员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自受伤日起7天内需要住院48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飞行事故伤亡人数分为:机组伤亡人数,乘务、保卫员伤亡人数,旅客伤亡人数。

  3.飞行事故率:指报告期内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发生频数。

  (1)每十万架次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率:指飞机平均每十万起飞、降落架次发生的重大以上飞行事故频数。计算公式:

  

  (4)每亿客公里旅客死亡率:指平均每亿旅客客公里发生的旅客死亡人数。计算公式:

  报告期内旅客死亡人数

  每亿客公里旅客死亡率=────────────×100000000

  报告期内旅客客公里

  三、其他说明

  表中“飞行性质”分为:客运、货运、通用、公务、训练、熟练、其他飞行。

  

  一、填报说明

  1.《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航综统16表)是对飞机在飞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征候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飞行事故征候统计表》(航综统16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表中有关数据由航空安全部门负责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机构汇总后应将此表抄送本单位航空安全部门。

  4.本表第一部分,按每次飞行事故的发生情况填报;第二部分为汇总数据,计算事故征候发生率。

  二、主要指标解释

  1.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4.飞行事故征候率:指报告期内飞行事故征候的发生频数。统计指标主要有:

  (1)每十万起降架次飞行事故征候率;

  (2)每十万飞行小时飞行事故征候率。

  其计算方法与航综统15表《飞行事故统计表》中飞行事故率指标的计算方法相对应。

  三、其他说明

  表中“飞行性质”分为:客运、货运、通用、公务、训练、熟练、其他飞行。

  

  一、填报说明

  1.《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航综统17表)是对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特定区域发生的地面事故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

  2.《航空地面事故统计表》(航综统17表)为年报表。要求各地区管理局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

  3.表中有关数据由航空安全部门负责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机构汇总后应将此表抄送本单位航空安全部门。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航空地面事故:指在机场特定区域内发生的飞机、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死亡事故。特定区域是指跑道、滑行道、客机坪、停机坪、维修坪和机库。

  2.事故等级:事故等级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其中:

  特大航空地面事故:死亡人数10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重大航空地面事故:死亡人数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一般航空地面事故:死亡人数1-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

  3.飞机使用单位:指飞机在发生事故时的使用单位。

  

  一、填报说明

  1.《航班正常率统计表》(航综统18表)是对航空运输企业航班正常性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航班正常率按照国内航班、国际航班和外航航班分别统计。其中国际航班(含内地航空公司往返港澳地区航班)由各航空公司负责统计,其他航班均由机场空管部门负责统计。

  3.《航班正常率统计表》(航综统18表)为月报表,要求各机场空管部门在每天统计的基础上,按月报至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部门。每月5日16时前,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部门将本地区的资料汇总后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航空公司将本公司月度国际航班正常率统计表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总局空管局于每月7日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航段班次:指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定期航班的起降班次。航班的每一次起降为一个航段班次。航班正常统计以航段班次为统计单位。

  2.正常航班:符合以下条件的航班为正常航班。

  (1)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上海/浦东、广州机场25分钟,上海/虹桥、深圳机场20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2)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到达时间开客舱门的航班。

  3.不正常航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正常航班。

  (1)不符合正常航班全部条件的航班。

  (2)发生返航、改航和备降等不正常情况的航班。

  (3)未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主管部门批准,航空公司自行改变计划的航班。

  4.航班正常率:指正常航段班次与计划航段班次之比,用百分比表示。计算公式:

  

  一、填报说明

  1.《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表》(航综统19表)是对机场航班放行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统计表》(航综统19表)为月报表,要求各机场空管部门在每天统计的基础上,按月报至地区管理局空管部门。每月5日16时前,地区管理局空管部门将本地区的资料汇总后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总局空管局于每月7日将全部汇总结果报送总局统计机构。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放行班次:指班期时刻表公布的航班离港起飞班次。机场放行统计以放行班次为统计单位。

  2.正常放行:符合以下条件的航班为正常放行。

  (1)在班期时刻表公布的离站时间前关好客货舱门(以下简称关机门)的航班;

  (2)在航班时刻表公布的过站时间内完成各项地面服务保障工作,在航班离站时间后15分钟(北京、上海/浦东、广州机场25分钟,上海/虹桥、深圳机场20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3)来程晚到航班按该航班在航班时刻表计划的过站时间关好机门并在关机门后15分钟(北京、上海/浦东、广州机场25分钟,上海/虹桥、深圳机场20分钟)内正常起飞的航班。

  3.不正常放行:

  不符合正常放行条件中第(2)(3)条款的航班。

  4.航班过站时间:

  (1)过站时间:从航空器开机门至航空器关机门之间的时间。

  (2)最少过站时间:指通常情况下航班过站需要的最少时间。航空公司安排航班计划时,不得少于最少过站时间。

  60座以下的航空器不少于35分钟,如:DHC8、YN7、CRJ200、EMB145、DORNIER328和SAAB340等;

  60-150座的航空器不少于45分钟,如:B737、MD82、MD90和BAE146等;

  150-250座的航空器不少于55分钟,如:B767、A310、B757-200和B737-800等;

  251-300座的航空器不少于65分钟,如:A300、B747-SP、B747-200、B747-400、A340和A330-300等;

  301座以上的航空器不少于75分钟,如B747-400P、MD11、B777、A330和IL86等。

  5.不正常航班原因分类:

  参见航综统18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填报说明

  1.《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一)》(航综统20表)是反映民航机场油库容量、等级、储油能力和供油系统从业人员有关情况的定期统计表。

  2.《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一)》(航综统20表)为年报表,要求各机场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汇总后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油库个数:指有储油能力的油库、卸油站和加油站的个数。

  2.油库等级:指根据油库总容积将油库划分的等级。

  

  一、填报说明

  1.《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二)》(航综统21表)是对报告期内各型飞机在机场的加油量和加油架次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机场供油系统情况统计表(二)》(航综统21表)为年报表,要求各机场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汇总后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加油量:报告期内各型飞机在各机场的加油数量,包括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拥有的飞机在各机场的加油量,外国航空公司和私人拥有的飞机在各机场的加油量。统计时以吨为单位。

  2.加油架次:报告期内各型飞机在各机场的加油次数,包括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拥有的飞机在各机场的加油次数,外国航空公司和私人拥有的飞机在各机场的加油次数。统计时以次为单位。

  

  一、填报说明

  1.《从业人员统计表》(航综统22表)是对民航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构成状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从业人员统计表》(航综统22表)为年报表,要求民航运输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其中,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含地方和军民合用机场)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航空公司负责本公司的统计汇总和上报,航空公司统计报表在上报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的同时应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其中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民航地区管理局上报民航总局的统计报表要求分机场填报;航空公司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分公司或子公司填报,即应包括航空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

  4.本表数据不含非运输企业的其他民航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5.本表数据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机构汇总后应抄送本单位人事劳动部门。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期末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其中:

  长期职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在岗职工。

  临时职工: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2.平均职工人数:指报告期平均每天的职工人数。计算方法是以十二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求得,月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是月初数加月末数除2求得。

  3.空勤人员:指在民航系统从事空中作业的人员。包括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取得副驾驶资格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以上人员为机组必需成员称为飞行人员)、安全员、乘务员等。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指在飞行过程中,具有担任机长资格的,能按照飞行指令和工作程序,检查、操纵机上驾驶设备,并能指挥机组人员的飞行员。

  (2)取得副驾驶资格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指在飞行过程中,能协助机长按照飞行指令和工作程序,检查、操纵机上设备的飞行员。

  (3)领航员:指在飞行过程中,按照工作程序检查、操纵机上航行设备的机组人员。

  (4)飞行机械员:指在飞行过程中,按照工作程序检查、操纵机上机械设备的机组人员。

  (5)飞行通信员:指在飞行过程中,按照工作程序检查、操纵机上通信设备的机组人员。

  (6)安全员:指在飞行过程中,承担空中安全保卫的机组人员。

  (7)乘务员:指在飞行过程中,承担旅客机上服务工作的人员。

  4.机务维护人员:指从事民航飞机及机上设备维护、修理的人员。分为机务外场和内场人员,其中:

  机务外场人员是指在外场进行飞机航前、航后及过站维护的人员。

  机务内场人员是指在内场从事飞机、发动机定期检修和零附件修理的人员。

  5.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指参与空中交通管制,从事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服务的人员。包括航行情报、塔台指挥、区调、站调、航班信息、签派等人员。

  6.通信导航人员:指在民航系统从事地面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人员。

  7.气象人员:指在民航系统内从事为保证空中飞行及向地面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气象资料等以及有关的工作人员。

  8.运输服务人员:指在民航系统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人员。包括售票、值机、装卸、调度、货运以及其他人员。

  

  一、填报说明

  1.《空勤人员及机组配套数统计表》(航综统23表)是对航空运输企业空勤人员数量和机组配套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反映报告期内空勤人员的数量和结构。

  2.《空勤人员及机组配套数统计表》(航综统23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航空公司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此表数据不含在机关以及其他单位任职等不能正常编入配套机组的空勤人员。

  4.分航空器型别进行填列。

  二、主要指标解释

  1.飞行教员:指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合格证的飞行员。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分为:航线飞行教员、模拟机飞行教员、本场飞行教员。

  2.机组配套数:指按不同机型的机组配备要求配成的机组套数。分航空器型别统计。

  3.其他指标见《从业人员统计表》(航综统22表)“主要指标解释”。本表中,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简称为正驾驶,取得副驾驶资格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简称为副驾驶。

  

  一、填报说明

  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航综统24表)是对民航运输企业(包括航空公司、民用航空机场)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利用外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航综统24表)为年报表,要求民航运输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

  3.报送办法见航综统22表“填报说明”。地方通用航空公司不要求上报此项报表。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用于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固定资产是指国民财产中反复参加生产或长期提供使用的物质资料,由于它们在生产周转和使用过程中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称其为固定资产。一般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二是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用于这些物质资料的投资即被称之为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种类目前主要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2.建设项目:指报告期内建设项目的个数。建设项目按种类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统称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大中型项目:指按现行统计规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一个项目只能属于一种类型。项目类型的确定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没有正式批准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可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中所列的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

  4.小型项目:指按现行统计规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确定原则同上。

  5.项目建设性质:指项目为新建项目或改扩建项目。小型设备购置项目划入其他性质类别。

  (1)新建: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2)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的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等)也作为扩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增建一个或几个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总厂之下的分厂,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则该企事业单位也应作为扩建。

  (3)改建:指现有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没有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总厂之下的分厂等,则该企事业单位应作为改建。现有企事业单位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或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都应作为改建。

  6.项目系统: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可分为空管系统、机场设施建设系统、公安安检消防系统、科学教育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机务系统、油料系统、公用设施及其他设施系统八类。

  7.概算总投资: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的工程总投资额。

  8.自开工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指项目从开工之日起至统计年报时日止累计完成的投资额。

  9.本年计划投资:指已列入民航或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当年投资计划内的年度投资额。

  10.自年初至本年底资金实际完成:指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统计年报时日止累计完成投资额。

  11.自年初至本年底资金实际到位:指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统计年报日止资金的实际到帐数额。

  12.工程形象进度:指工程从开工至报送报表之日时工程的具体进展情况。

  13.批复文号:指在报送报表之日前,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按照固定资产审批程序审批的有关文件文号。

  14.按资金来源划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分为国家预算内拨款、国内银行贷款(包括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等)、民航基金、机场建设费、中央预算内财政专项资金(简称国债资金)、企业自筹、利用外资、其他投资以及地方投资等。

  

  一、填报说明

  1.《基建、技改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统计表》(航综统25表)是对民航运输企业(包括航空公司、民用航空机场)基建、技改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基建、技改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统计表》(航综统25表)为年报表,要求民航运输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

  3.报送办法见航综统22表“填报说明”。地方通用航空公司不要求上报此项报表。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指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

  (1)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名称:指建成投产项目或工程新增产品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名称。

  (2)计量单位:指计算各种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如统计新建跑道的生产能力时,既应统计新增的跑道条数,更重要的是要统计新建跑道所增加的飞机起降能力(通常用设计的高峰架次数表示)。

  2.货运设施:指机场、航空公司货运库及辅助设施。

  3.机务维修设施:指航空公司飞机维修机库等设施。

  4.大型单台或成套设备: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大型单台或成套设备。

  

  一、填报说明

  1.《航空燃油消耗统计表》(航综统31表)是对民航运输企业在生产飞行过程中航空油料的消耗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航空燃油消耗统计表》(航综统31表)为年报表,要求各航空公司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报送,抄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其中,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的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分机型填列。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定额耗油:指报告期内各机型执行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生产飞行任务的航空燃油定额数,以吨为计算单位。一般按机型种类、航线长度、飞行高度等因素分别确定。

  2.实际耗油:指报告期运输、通用航空生产飞行过程中,航空燃油的实际消耗量。以吨为计算单位。

  3.生产飞行小时耗油:指平均每一运输、通用航空生产飞行小时的实际耗油量。以吨为计算单位。计算公式:

  

  一、填报说明

  1.《各类投诉统计表》(航综统32表)是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办理购票、乘机、飞行等过程中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的投诉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各类投诉统计表》(航综统32表)为年报表,要求各地区管理局将投诉意见汇总后报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或由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将投诉意见直接投诉到民航总局或民航消费者事务中心,由民航消费者中心汇总后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售票差错:指旅客购票时,由于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原因将旅客客票错开或漏开,使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航程。

  2.航班信息:指为旅客提供的飞机起飞、预计到达、登机、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以及进出港航班和航班延误等情况。

  3.办理乘机手续:指旅客登机前办理效验客票、出示有效证件、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程序。

  4.航班延误:指由于天气、机械故障、运力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使旅客所乘航班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造成航班延迟。

  5.航班取消:指由于天气、机械故障、运力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承运人决定该航班不再执行飞行任务。

  6.备降:指飞行机组在执行某一航班任务时,由于天气、航路或机械故障等原因不能降落在指定机场而改降至备降机场。

  7.签转:指旅客在旅行途中的某个经停站换乘另一个航班的过程。

  8.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或指承运人在航班始发站或经停站过站办理值机手续后被遗漏的旅客。

  9.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或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使已定妥座位的旅客未在规定时间搭乘指定的航班。

  10.空中服务:指航班飞机上为旅客提供的广播、餐饮、休息、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11.行李运输:指将旅客的行李从出发地运送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其中:行李错运:指承运人未将旅客行李运至行李牌上所列明的目的地机场。行李延误:指承运人未将旅客行李运送与旅客同机到达,而由后续航班将旅客行李运送至目的地机场。行李破损:指行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裂、伤损、变形或毁坏。行李丢失:指行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失。

  12.货物运输:指将货物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的过程。其中:货物错运:指承运人未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机场而运至其他机场。货物延误:指承运人未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机场,而由后续航班运送。货物破损: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裂、伤损、变形或毁坏。货物丢失: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失。

  13.投诉:是指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书面、电子或口头等形式向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航空运输企业或销售代理人提出处理要求的行为。投诉类型以件数进行统计。

  14.投诉率:指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经查实责任的投诉件数与旅客运输总人数或货物运输总件数之比,一般以万分比表示。计算公式为:

  

  一、填报说明

  1.《行李/货物运输差错统计表》(航综统33表)是航空运输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收运的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错运、延误、损坏、丢失等不正常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行李/货物运输差错统计表》(航综统33表)为年报表,要求各运输航空公司将本公司收运的行李、货物运输差错统计情况报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由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汇总后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行李运输:指将旅客的行李从出发地运送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其中:行李错运指承运人未将旅客行李运至行李牌上所列明的目的地机场。行李延误:指承运人未将旅客行李运送与旅客同机到达,而由后续航班将旅客行李运送至目的地机场。行李破损:指行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裂、伤损、变形或毁坏。行李丢失:指行李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失。

  2.货物运输:指将货物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的过程。其中:货物错运:指承运人未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机场而运至其他机场。货物延误:指承运人未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机场,而由后续航班运送。货物破损: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裂、伤损、变形或毁坏。货物丢失: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失。

  3.特种货物运输:指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给予特殊照料和具备特定条件才能承运的货物的运输。

  4.行李运输差错率:行李运输差错件数与行李运输总件数之比,一般以万分比表示。计算公式为:

  

  一、填报说明

  1.《飞行小时、起飞架次统计表》(航综统34表)是对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飞行院校等飞行单位的飞行小时和起飞架次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

  2.《飞行小时、起飞架次统计表》(航综统34表)为月报表,要求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飞行院校等飞行单位月后6日将有关数据报送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每月8日前报送民航总局统计机构。

  二、主要指标解释

  1.飞行小时:指从飞机滑动前撤除轮档起至飞机着陆停稳后安放轮档止的全部时间,即为飞机地面滑行时间和空中飞行时间之和。飞行小时填报时以小时为单位取整填报。

  2.运输生产小时:指以取酬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运送旅客、行李或者货邮的飞行小时。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运送旅客、行李或货邮的正班、加班、包机、专机任务的飞行小时应归为“运输生产小时”。

  3.通用航空生产小时:指以取酬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为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作业飞行,以及从事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海洋环境监察、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及游览等活动的飞行小时。

  4.训练及其他小时:指不以取酬为目的的飞行小时。包括: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的训练飞行小时和其他不收费的通用飞行小时。

  5.起飞架次: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在机场的全部起飞次数。包括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通用航空、飞行院校和其他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起飞次数。

附件二: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

  一、填报说明

  1.《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机场起降的外国航空公司航班运量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报表,用以反映国际航线运输规模,为国际航线的运输组织和管理提供依据。

  2.《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分为月报表和年报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机场起降的外国航空公司按本表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统计机构填报航班任一起讫点、经停点(技术经停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及城市对运量。

  3.《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的月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不得迟于次月15日;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不得迟于次年3月31日。

  二、主要指标解释

  1.公司名称及代码:填写航空公司的全称及公司两字代码。例如,公司名称:AIR FRANCE;代码:AF。

  2.统计报告期(年、月)指业务统计年度和月度。

  3.本表要求按“定期”、“加班”、“不定期”及“全客”、“全货”、“客货混合”分别填报,并在相应的“□”中用“√”表示填报种类。

  4.飞行航线:要求按航班飞行全程填写。

  5.座位数:按机型客舱座位的实际布局数填写。

  6.航线运量:指航线上实际运送的收费旅客和货邮数量,免费旅客不计。

  7.城市对运量:指航线上各城市对之间运送的收费旅客和货邮数量。航线、城市对运量均要求分来回程填报。起讫点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对运量不要求填报。

  例:北京—东京—纽约航线,只要求填报“北京—东京、北京—纽约”之间的收费旅客和货邮数量,“东京—纽约”运量可以不报。

  三、其他说明

  《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中各项指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统计机构负责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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