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经信息是指为满足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需要由民用航空企业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和使用情况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财经和统计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编报工作。
前款所称民航企业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依据行业财经信息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实施行业经济调节。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采集工作,组织培训,开发推进财经信息采集应用技术。
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指导所辖地区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
第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经和统计资料。
第六条
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总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财经信息编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财经信息的构成
第八条
财经信息分为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财务快报(以下简称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是指按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财经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
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本办法规定的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人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加和周转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财务快报包括快报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
快报报表是指民航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在对本企业当月和截止至当月的生产、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基础上编制的报表。
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应当反映当月和截止至当月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信息,对变动较大的财务指标应当予以解释。
第三章 财经信息的编报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民航机场、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
民航地区管理局、运输航空公司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年报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民航总局,财务快报应当在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总局的要求,布置、收集、审核、汇总所辖地区各机场、通用航空等企业的财经信息,负责下发报表、软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民航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规定数据传输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财经信息。
第十四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年报。
第十五条
民航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如实填报财务快报。部分无法在规定时限确定的信息,应当合理填报。
第十六条
民航企业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根据有关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按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
第十七条
民航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总局对报送的会计报表按下列方式进行汇总:
(一)在不具有产权关系,即没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企业间进行报表汇总,采用简单的叠加汇总方式。
(二)在以产权为纽带组成的企业集团内部或者在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母子公司之间进行报表汇总,应当采用合并汇总方式。
第十八条
企业年报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的有关信息,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九条
财务快报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
第四章 财经信息的保管和提供
第二十条
各类财经信息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民航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可以对外公布的行业财经信息由民航总局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
民航总局在行业内部实行财经信息通报制度,为行业内各企业提供同等口径和范围的财经信息。
第五章 重组改制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和保存
第二十二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民航企业在重组改制期间,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重组改制企业应当对重组改制前会计报表的期末数与重组改制后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对比,并作说明。
企业合并改制成立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负责改制当年及以后年度本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编报的组织工作。
企业分立改制的,由承担原企业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负责编制当年改制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主营业务分割的,由各方协商共同编制。改制后由各方自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重组改制后,原企业会计信息资料应当按国家关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各方保存。国家对企业重组改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改制的,原企业财务信息资料可以由集团公司保管并负责对外提供;企业分立改制的,原企业财务信息资料由相关各方协商后指定单位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上级企业和下属企业是指产权关系上的控股企业和被控股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业务类指标的定义和统计标准,以《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民航总局财务职能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附件中快报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行修订并对外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3日起施行。
附件:民航企业会计报表、财务快报格式和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月度、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2.本表各项目根据资产类、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的总账科目余额、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分析填列。
3.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以及不超过1年(含1年)的其他投资,减去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企业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和已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4.“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应收的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应在本表“预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8.“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果“预付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如果“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9.“应收补贴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应收的各种补贴款。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材料(包括航材消耗件、高价周转件、普通器材、机上供应品等)、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航材消耗件”、“高价周转件”、“普通器材”、“机上供应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11.“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企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以及“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2.“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性质的投资的可收回金额。长期债权投资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企业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5.“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工程物资”项目,反映企业各项工程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等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9.“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2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1.“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1年内(含1年)摊销的部分,应在本表“待摊费用”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1年内(含1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22.“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3.“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4.“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本表“预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27.“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购买单位的账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8.“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付工资”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29.“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福利费的期末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净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未交、多交或未抵扣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金”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2.“国际票证结算”项目和“国内票证结算”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待结算的国际、国内运输票证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国际票证结算”和“国内票证结算”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
33.“其他应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其他应交款”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以“-”号填列。航空公司应交未交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机场管理建设费单独反映。
3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6.“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预计负债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流动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及金额。
38.“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各种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41.“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各种专项应付款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其他长期负债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流动负债部分的“1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43.“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4.“实收资本(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法定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仍在本项目内以“-”号填列。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月度、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制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将“本月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主营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根据“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等科目填列。
2.“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主营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应根据“运输成本”、“通用航空成本”和“机场服务费用”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和商品流通企业在购入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9.“补贴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12.“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本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净利润项目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初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填列。
3.“其他转入”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项目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5.“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6.“提取储备基金”项目和“提取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7.“利润归还投资”项目,反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8.“补充流动资本”项目,反映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单项留用的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转配业务利润等可以单项留给企业的资金。
10.“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1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12.“应付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反映。
13.“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票股利。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14.“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航空公司填报。
2.本表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报表的基本内容:分别反映国内、国际、香港、澳门航线和通用航空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实现利润情况和运输周转量、生产飞行小时等生产业务指标,以及单位收入、成本水平情况。
2.编制方法:本表中可以从账簿中取得数据的项目,直接填列。不能直接取得的间接成本和费用,应根据企业生产统计数据及损益类账户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计算填列。分摊的标准可以是收入、成本、生产量、飞机起飞全重等,也可以综合多项标准,如采用飞机起飞全重与飞行小时之乘积。选择的标准应使分摊结果最大限度地反映实际情况。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航线”栏目,航段的起讫点(技术经停点除外)都在国内的航线称为国内航线;航线中任意一个起讫点(技术经停点除外)在外国领土上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的航线相应称为国际航线、香港航线、澳门航线。经港澳地区飞往外国的航线统计为国际航线。国际航线国内段统计为国内航线。
2.“通用航空”栏目,指利用飞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包括航空摄影、护林、护农、航空旅游、后勤支援等。
3.“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各项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类业务间分摊后填列,或根据各项收入及规定税率计算填列。
5.“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各项主营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成本”、“通用航空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无法明确归属的成本项目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
6.“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指航空公司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按规定应上交的政府性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营业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经营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类业务间分摊后填列。
8.“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类业务间分摊后填列。
9.“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主营业务有关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类业务间分摊后填列。
10.“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营业务所取得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上述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计算后填列。
11.“吨公里收入水平”项目,指运输飞行所实现的收入与完成的运输周转量之比,综合反映运输业务收入水平。本项目根据各类航线“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总周转量”计算填列。
12.“吨公里成本水平”项目,指运输飞行所发生的主营成本与完成的运输周转量之比,综合反映运输业务成本水平。本项目根据“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总周转量”计算填列。
13.“吨公里费用水平”项目,指运输飞行所发生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完成的运输周转量之比,综合反映运输业务费用水平。本项目根据各类航线“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运输总周转量”计算填列。
14.“生产小时收入水平”项目,指生产飞行所实现的收入与完成的生产飞行小时之比,综合反映运输业务收入水平。本项目根据各类航线“主营业务收入”、“生产飞行小时”计算填列。
15.“生产小时成本水平”项目,指生产飞行所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完成的生产飞行小时之比。本项目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生产飞行小时”计算填列。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航空公司填报。
2.本表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分机型综合反映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空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航班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成本及单位成本。
2.表横行按运输成本、飞行小时、运输总周转量和单位成本填列。纵栏按照航空公司拥有的机型分别填列,“所有机型”按汇总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直接营运费”项目,指报告期内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空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能直接计入某一特定机型的成本。
2.“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项目,指报告期内航空公司支付给空勤人员和机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其中空勤伙食费、地勤伙食费和飞行小时费单列。
3.“福利费”项目,指支付空勤和机务人员的医疗卫生、困难补助等费用。
4.“制服费”项目,指按规定标准应于当年摊销的空勤人员及机务人员的制服费用,或报告期内直接支出的制服费用。
5.“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指航空公司使用国家航线资源从事商业性航空客货运输业务,按规定应上交的政府性基金。
6.“航空油料消耗”项目,指飞机在飞行中(含地面滑行)或地面检修试车时所消耗的航空煤油、航空汽油和航空润滑油。
7.“航材消耗件消耗”项目,指为维修本公司飞机、发动机及零备件而耗用的航材消耗件。
8.“高价周转件摊销”项目,指按规定年限摊销的高价周转件的价值。
9.“飞机、发动机折旧费”项目,指报告期内计提的飞机、发动机折旧。
10.“飞机、发动机日常修理费”项目,指报告期内为保持飞机、发动机以及零部件处于完好状态而发生的维修费用。
11.“飞机、发动机大修修理费”项目,指报告期内,航空公司为进行飞机、发动机大修而按规定预提的大修费。
12.“飞机、发动机保险费”项目,指报告期内航空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飞机、发动机航空险,按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费。
13.“经营性租赁费”项目,指航空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飞机报告期内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
14.“国内/外机场起降服务费”项目,指报告期内航空公司飞机在国内外机场起降,按规定标准或协议支付给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各项费用。
15.“国内/外航线餐食供应品费”项目,指报告期内航空公司在飞机上提供各种餐食、机上供应品以及由于航空公司原因取消、延误飞行,按规定由航空公司负担的旅客膳食、住宿等费用。
16.“飞行训练费”项目,指航空公司为培养飞行员或保持飞行员技术状态达到规定标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委培费、招飞费用、熟练飞行费用及改装训练费用等。
17.“客舱服务费”项目,指航空公司在飞机上提供各种服务用品、清洁用品和娱乐用品等所耗费的支出。包括机上服务用品、客舱外表清洁用品,以及机上为旅客提供的书报杂志和放映影视及音响等娱乐用品的支出。
18.“行李、货物、邮件赔偿费”项目,指因航空公司责任造成航班营运中行李、货物或邮件发生破损或丢失,应由航空公司赔偿的费用。
19.“其他直接营运费”项目,指报告期内直接与运输生产相关、且能直接计入某一特定机型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营运费用。
20.“间接营运费”项目,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空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机型成本、需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摊的费用。
21.“运输飞行小时成本”项目,指每飞行小时所发生的运输成本。本项目根据各机型“运输成本”、“运输飞行小时”计算填列。
22.“吨公里成本”项目,指每吨公里运输周转量所发生的运输成本。本项目根据各机型“运输成本”、“运输总周转量”计算填列。
23.“运输飞行小时耗油量”项目,指每飞行小时所消耗的航油数量。该项目以公斤为计量单位。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航空公司填报。
2.本表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分机型反映航空公司执行通用航空业务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以及单位指标。
2.本表中收入和成本项目可以直接以相关账户数据填列,期间费用项目运用适当方法进行分摊后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通用航空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执行通用航空专业飞行任务(如:航空摄影、石油勘探、护农护林),按照规定收费标准或协议计算收取的费用。
2.“作业准备费”项目,指在通用航空作业基地为准备飞行作业所发生的零星开支。包括临时租用房屋、设备、车辆及办公、交通费和人员补助费等。
3.“作业赔偿费”项目,指在通用航空生产过程中,由于本公司原因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赔偿净额。此项费用不包括对任何人身伤害的赔偿和重大事故的赔偿。
4.其它指标解释参照运输成本表(民航企03表)。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用机场填报。
2.本表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本表反映机场为航空公司飞机起降、进出港旅客、货物行李邮件及驻机场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此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国内/外航飞机起降服务收入”项目,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公司的飞机提供起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2.“国内/外航飞机旅客服务收入”项目,指机场为旅客提供候机楼内综合服务等设施、场区内道路保障、公共区域清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和绿化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国内/外航飞机安检收入”项目,指机场为国内外航空公司飞机所运载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国内/外航飞机地面服务收入”项目,指机场根据与航空公司签定的地面代理协议,按规定提供相应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5.“国内/外航飞机机场进近指挥收入”项目,指机场为航空器提供机场塔台及机场进近区域空中交通管理、通讯、气象、搜寻救援及航行情报等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6.“国内/外航飞机航路保障收入”项目,指机场为航空器提供区域空中交通管理、通讯、气象、搜寻救援及航行情报等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7.“候机楼场地租用收入”项目,指机场对外出租候机楼场地按协议规定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8.“代理手续费收入”项目,指机场代理销售客票或组织货运、办理旅客退票业务、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等,按协议规定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9.“广告业务收入”项目,指机场为其他企业代理广告业务或出租广告设施所取得的收入。
10.“地面运输收入”项目,指机场从事地面车辆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1.“延伸服务收入”项目,指机场为旅客及货主提供延伸服务,如送票、运输货物、快递、小件行李寄存等所取得的收入。
12.“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项目,指机场正式职工及城镇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支出。包括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生产奖金、职务津贴、工龄津贴及各种补贴等。
13.“福利费”项目,指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困难补助等费用。
14.“制服费”项目,指按规定标准应于当年摊销的生产服务人员的制服费,或报告期内直接支出的制服费。
15.“各种燃料及动力”项目,指机场为生产运营而实际消耗的供暖、供气等费用。
16.“器材、配件和工具”项目,指机场为生产经营而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配件和工具支出。
17.“低值易耗品”项目,指使用期限较短、价值较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种生产用具及物品(如:工具、用具、玻璃器皿等)在当期领用或摊销的数额。
18.“水电消耗”项目,指机场为生产运营而实际消耗的水费、电费等支出。收回的水电费冲减本项费用支出。
19.“折旧费”项目,指机场生产用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费用。
20.“修理费”项目,指机场为生产运营而发生的各种日常维修费用及大修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跑道、滑行道、场地、管道、线路及车辆等的维修。
21.“租赁费”项目,指机场为生产需要经营租入各类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22.“保险费”项目,指机场生产部门发生的财产险、责任险、车辆险等保险费用。
23.“办公费”项目,指机场生产单位的日常办公费用。
24.“业务费”项目,指机场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支出。如会议费、电话费、印刷费、劳务费、书报费等。
25.“差旅费”项目,指机场为生产而发生的出差费用及出差补助、误餐补助、车贴补助以及出国人员费用(包括制装费、签证费、护照费、购汇费用)等。
26.“急救费”项目,指机场为保证飞行安全,进行空难急救和日常急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7.“四防费”项目,指机场为防汛、防灾、防火、防疫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28.“绿化环卫费”项目,指机场为绿化环境、清洁卫生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29.“排污及污水处理费”项目,指机场为排污及污水处理而发生的费用,收回的排污费冲减此项费用支出。
30.“行李、货物赔偿费”项目,指机场由于自身责任造成旅客行李、货物损坏、丢失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31.“运输费”项目,指机场为生产运营而发生的地面运输费用,包括车辆养路费、用油款、停车费、验车费及司机行车公里补助等项目开支。
32.“专用线路维护费”项目,指机场铁路专用线的维护费用。
33.“劳动保护费”项目,指机场为安全生产需要而支付的职工劳保服装、劳保用品等费用。
34.“其他费用”项目,指机场为生产运营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开支。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年度、季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业务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或国内外专门销售机构发生的费用。
2.本表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其中港澳地区销售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反映在“驻外办事处费用”中。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一)“国内销售机构费用”项目,指国内(不含港澳地区)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发生的费用。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项目,指企业支付给国内销售机构(包括本企业销售部门,下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福利费”项目,指支付国内销售机构人员的医疗卫生、困难补助等费用。
3.“办公费”项目,指销售机构为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办公用具、电话、传真、文具纸张、清洁卫生和物料消耗等费用。
4.“折旧费”项目,指销售机构的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
5.“修理费”项目,指销售机构发生的修理费及修理过程中的物料消耗。
6.“地面运输及服务费”项目,指销售机构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养路费、油耗、车管杂费、修理费以及司机行车公里补助等项目开支。
7.“保险费”项目,指销售机构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各类保险费用。
8.“租赁费”项目,指销售机构因业务需要租赁房屋、设备、车辆、柜台等所支付的租金。
9.“票证印刷费”项目,指销售机构印制各类销售用票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客票、货运单等。
10.“宣传广告费”项目,指销售机构为扩大产品销售而进行广告宣传业务所支付的费用。
11.“差旅费”项目,指销售机构因销售业务外出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补助等费用以及销售部门人员的误餐费、上下班交通补贴费等。
12.“代理业务手续费”项目,指委托外部机构代理本企业销售业务,根据规定或协议应支付的手续费。
13.“电脑设备费”项目,指销售机构购置计算机及其他外围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购置、租赁、安装、测试、修理及通讯线路等费用。
14.“电脑订座费”项目,指销售机构使用票务订座系统支付的费用。
(二)“驻外办事处费用”项目,指企业派驻国外或港澳地区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1.“交际费”项目,指驻外办事机构因业务开展需要发生的各种交际费用。
2.其他指标解释参照“国内销售机构费用”部分。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年度、季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主要反映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费用等。
2.本表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用”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发生额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公司经费”项目,主要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制服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2.“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项目,指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3.“福利费”项目,指支付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医疗卫生、困难补助等费用。
4.“制服费”项目,指为行政管理人员配备统一制服所发生的费用,或按规定应分摊的费用。
5.“办公费”项目,指行政管理部门日常工作中的电话传真、文具纸张、清洁卫生和物料消耗费用。
6.“差旅费”项目,指行政管理人员出差发生的住宿、交通、出差补贴等费用。
7.“折旧费”项目,指行政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
8.“修理费”项目,指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修理费及物料消耗。
9.“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指行政管理部门当期领用或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的低值易耗品金额。
10.“工会经费”项目,指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1.“职工教育经费”项目,指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
12.“业务招待费”项目,指企业为业务经营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13.“税金”项目,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4.“劳动保险费”项目,指企业支付的价格补贴、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医药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其他各项经费等。
15.“待业保险费”项目,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费。
16.“董事会费”项目,指企业董事会或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成员津贴、差旅费、会议费等。
17.“咨询费”项目,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18.“审计费”项目,指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19.“诉讼费”项目,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0.“排污费”项目,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21.“土地使用费”项目,指企业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22.“土地损失补偿费”项目,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23.“技术转让费”项目,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24.“技术开发费”项目,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及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25.“无形资产摊销”项目,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额。
26.“广告费”项目,指企业为扩大影响、塑造企业形象等采取的营销活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7.“计提的坏账准备”项目,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28.“住房公积金”项目,指企业按照规定计提,由企业负担,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和相关的手续费等。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在本表反映。
2.本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利息净支出”项目,指企业当期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租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2.“借款利息支出”项目,指企业长、短期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仅反映固定资产完工交付后发生的利息支出。
3.“租机利息支出”项目,指航空公司融资租赁飞机应支付的租金利息。
4.“汇兑净损失”项目,指企业当期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折合为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5.“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项目,指企业发行债券、办理汇款、调剂外汇等业务过程中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支出的情况。
2.本表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价拨材料收入”项目,指企业销售器材、燃料等所取得的收入。
2.“声明价值附加费收入”项目,指应由承运航空公司全额收取的行李、货物、邮件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3.“出租飞机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之间根据运营需要相互租用飞机,出租航空公司按照合同计算收取的租金收入。
4.“航线补偿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拥有航线运营资格但没有实际运营,由其他航空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的航线补偿收入。
5.“价拨材料支出”项目,指企业处置价拨材料的账面价值及相关支出。
6.“声明价值附加费赔付”项目,指航空公司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行李、货物、邮件,因丢失、毁损等原因按规定支付的赔偿。
7.“出租飞机成本”项目,指出租飞机的航空公司计提、支付与出租飞机有关的成本。
8.“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项目,指从事其他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9.“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指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按规定应上交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0.“固定资产盘盈”项目,指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无账面记录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确认的收益。
11.“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项目,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的净额。
12.“出售无形资产收益”项目,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出售收入扣除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13.“非货币性交易收益”项目,指企业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按规定应确认的收益。
14.“航材回扣”项目,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航空公司,因购入航材消耗件和高价周转件而从供应商处获得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或记账回扣,以及因航材消耗件、高价周转件质量等原因索赔,供应商给予的回扣。
15.“航材回购收益”项目,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航空公司,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回购协议,向供应商退回不需用航材消耗件所取得的收益。
16.“罚款收入”项目,指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
17.“教育费附加返还款”项目,指企业收到有关方面返还的教育费附加。
18.“固定资产盘亏”项目,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实际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低于固定资产账面数量和价值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
19.“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后的净额。
20.“非常损失”项目,指企业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额。
21.“罚款支出”项目,指企业由于违反经济合同、税收法规等而支付的各种罚款、滞纳金等。
22.“债务重组损失”项目,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按照规定应确认的损失。
23.“捐赠支出”项目,指企业对外捐赠的各项支出。
24.“公安经费”项目,指机场、航空公司的公安机构发生的经费支出,其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单列。
25.“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指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6.“航材回购损失”项目,指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航空公司,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回购协议,向供应商退回不需用航材消耗件所发生的损失。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航空公司填报。
2.本表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航空公司承运客、货、邮件和执行国际、国内专包机任务的运输工作量和实现收入情况,以及执行通用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数”栏的取值为当季或当年的发生数,“上年实际数”栏的取值为上年该季或上年的发生数。
3.若同一指标的函义发生变化,应将上年该指标的核算范围按当年的口径进行调整后填列。
4.生产指标按生产统计部门口径进行分析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运输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从事定期或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专包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2.“国内航线运输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和执行专包机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3.“国际航线运输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和执行专包机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4.“香港航线运输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香港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和执行专包机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5.“澳门航线运输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澳门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和执行专包机任务所取得的收入。
6.“客运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特定航线上从事定期或不定期航班的旅客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7.“货邮运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特定航线上从事定期或不定期航班的货邮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8.“专包机客运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特定航线上从事专机或包机旅客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9.“专包机货邮运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在特定航线上从事专机或包机货邮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10.“通用航空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执行通用航空专业飞行任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协议计算取得的业务收入。
11.“航空摄影收入”项目,指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飞机运用专用仪器,从空中对地面进行摄影所取得的收入。
12.“石油勘探收入”项目,指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飞机为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提供空中作业飞行所取得的收入。
13.“农业飞行收入”项目,指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飞机提供农业服务作业飞行,包括飞机播种、防治病虫害等所取得的收入。
14.“林业飞行收入”项目,指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飞机提供林业服务作业飞行,包括灭火、人工降水等所取得的收入。
15.“其他收入”项目(49行),指不属于上述四项的通用航空作业,包括医疗卫生、抢险救灾等所取得的收入。
16.“代理手续费收入”项目,指航空公司按规定收取的代理销售手续费、代理清算手续费和退票、误机、变更手续费。
17.“客运吨公里收入水平”项目,指单位吨公里客运所获得的收入。
18.“专包机客运吨公里收入水平”项目,指单位吨公里专包机客运所获得的收入。
19.“货邮运吨公里收入水平”项目,指单位吨公里货邮运所获得的收入。
20.“专包机货邮运吨公里收入水平”项目,指单位吨公里专包机货邮运所获得的收入。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航空公司填报。
2.本表应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型的收入、成本费用总额以及收入成本水平。
2.本表中各机型的“运输收入”可以企业账簿相关数据直接填列;“运输成本”应按照“运输成本表”对应项目填列;“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可采用适当的方法分摊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吨公里运输收入”项目,指运输飞机完成单位生产量(周转量)所取得的运输收入。
公式:吨公里运输收入=运输收入/运输飞行总周转量
2.“吨公里机型成本及费用”项目,指运输飞机完成单位生产量(周转量)所耗费的成本及费用。
公式:吨公里机型成本及费用=机型成本及费用/运输飞行总周转量
3.“运输飞行小时机型成本及费用”项目,指运输飞机完成单位飞行小时所耗费的成本及费用。
公式:运输飞行小时机型成本及费用=机型成本及费用/运输飞行小时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航空公司填报。
2.本表应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航空公司各机型在执行不同航线任务所耗费的成本及费用数额。
2.本表中“运输成本”及其中项,应根据“运输成本表”对应项目、对应机型填列。
表中“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分别根据“营业费用表”、“管理费用表”和“财务费用表”的合计数和生产统计指标,在不同航线任务间分摊。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民航企业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航空公司存货情况。
2.本表共分二部分:固定资产部分由所有民航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相关科目分析填列;流动资产部分由航空公司根据存货有关科目进行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填列方法
1.“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指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初始价值。
2.“融资租入”项目,指当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
3.“盘盈”项目,指企业在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未在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原值。
4.“报废清理”项目,指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
5.“盘亏”项目,指企业在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在账面反映而缺少实物的固定资产。
6.“生产用固定资产”项目,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内部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使用中的固定资产。
7.“非生产用固定资产”项目,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8.“未使用固定资产”项目,指已完工或购建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9.“不需用固定资产”项目,指企业多余或不适用,需要调配处理的固定资产。
10.“土地”项目,指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账。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固定资产。
11.“高价周转件”项目,指航空公司年末库存高价周转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库存已用高价周转件的摊余价值。
12.“航材消耗件”项目,指航空公司年末库存航材消耗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13.“机上供应品”项目,反映企业库存机上供应品,如供旅客阅读的杂志、纪念品、餐具、台布、地毯、椅套、毛毯、清洁袋、香水、牙具袋、卫生纸巾等用品的期末余额。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三张表由运输航空公司填报。
2.三张表按季度、年度编报。
二、编制说明
1.三张表按航线和机型反映航空公司在生产运营中的各项生产和财务指标,分析反映某一航线的经营成果。
2.编制方法:
(1)民航企20表根据企业账簿数据手工录入,也可由收入结算系统生成相关数据,导入该表;
(2)民航企21表可以手工录入,也可由民航生产统计软件生成相关数据,导入生成该表;
(3)民航企22表由20、21表及本套报表中的相关成本费用表自动运算生成。
三、民航企22表表间公式和成本费用分摊模型
1.业务量数据部分与“民航企21表”完全对应。
2.收入数据部分与“民航企20表”完全对应。
3.成本数据部分
(1)变动成本
飞行小时费=[M03]6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注:[M03]表示“民航企03表”,以下同)
民航基金=[M03]9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航油消耗=[M03]10行按[M21]5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耗油量分摊
航材消耗=[M03]11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飞发日常修理费=[M03]15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起降费从[M20]中直接取数
国内航线餐食费=[M03]20行按[M21]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内航线的旅客人数分摊
国际航线(含港澳)餐食费=[M03]21行按[M21]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际航线(含港澳)的旅客人数分摊
客舱服务费=[M03]23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行李货物赔偿=[M03]24行按[M21]10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货邮运量分摊
国内航线BSP费用=[M07](16行+40行)按[M21]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内航线的旅客人数分摊
国际航线(含港澳)BSP费用=[M07](20行+44行)按[M21]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际航线(含港澳)的旅客人数分摊
国内航线其它客运代理费=[M07](15行-16行+39行-40行)按[M20]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内航线的客运收入分摊
国际航线(含港澳)其它客运代理费=[M07](19行-20行+43行-44行)按[M20]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际航线(含港澳)的客运收入分摊
国内航线CASS费用=[M07](18行+42行)按[M20](5栏+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内航线的货邮收入分摊
国际航线(含港澳)CASS费用=[M07](22行+46行)按[M20](5栏+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际航线(含港澳)的货邮收入分摊
国内航线其它货邮运代理费=[M07](17行-18行+41行-42行)按[M20](5栏+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内航线的货邮收入分摊
国际航线(含港澳)其它货邮运代理费=[M07](21行-22行+45行-46行)按[M20](5栏+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际航线(含港澳)的货邮收入分摊
电脑订座费=[M07](23行+47行)按[M21]6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旅客人数分摊
(2)固定成本
工资=[M03](3行-6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福利费=[M03]7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制服费=[M03]8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高价周转件=[M03]12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飞发折旧=[M03]13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飞发大修理费=[M03]14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飞发保险=[M03]16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经营性租赁=[M03]17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飞行训练费=[M03]22行按[M21]4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飞行小时分摊
其他直接营运费用=[M03]25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间接营运费用=[M03]26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国内航线其它销售费用=[M07](1行-14行-23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内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国际航线(含港澳)其它销售费用=[M07](26行-38行-47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国际航线(含港澳)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管理费用=[M08]38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租机利息=[M09]3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其它财务费用=[M09](13行-3行)按[M21]13栏该机型某航线所占该机型全部航线的最大吨公里分摊
4.经营成果分析表内运算公式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所有民航企业填报。
2.本表按月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主要反映民航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成果。
2.“本年实际本月数”栏中有关指标如因结算期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可根据以往经验或最近一期数据合理预计填列。“本年实际累计数”按照上月会计报表累计数加上“本年实际本月数”计算填列。
3.“上年同期本月数”和“上年同期累计数”栏内数据均按照上年同期会计报表中的实际数据填列。
三、表内主要指标解释和填列方法(仅解释“本年实际本月数”,“本年实际累计数”、“上年同期本月数”和“上年同期累计数”比照解释)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包括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和其他主营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包括运输成本、通用航空成本、机场服务费用和其他主营业务成本。该项目中的固定成本部分按照每月实际发生数计算,变动成本和其他不能及时取得实际数的项目,按照生产数据及近期可参照水平合理预计填列。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按主营业务收入(航空公司扣除国际、港澳航线回程运输收入)和相应税率计算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净支出”可根据本月实际情况,并参考以往合理预计填列。“其他业务利润”为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后的净额;“营业外净支出”为营业外支出减去营业外收入后的净额。
5.“销售(经营)费用”项目,航空公司代理业务手续费可根据本月预计运输收入中由代理人销售的部分及相应费率计算填列。
国内、国外销售机构费用可根据上月(或以前各月平均)支出情况,参照全年计划估计填列。
6.“投资收益”项目,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其中包括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股票及债券到期利息,转让、出售股票及债券的收益或损失等。本项目按企业当期实现的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预计填列。
7.“补贴收入”项目,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额),或按销量、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金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本项目按实际收到数填列。
一、填报范围和期间
1.本表由航空公司填报。
2.本表按月编报。
二、编制说明
1.本表主要反映航空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实现和生产完成情况,以及单位收入水平。
2.本表各栏填列方法同“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
三、表内主要指标解释和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主包括:国内(含港澳)航线收入、国际航线收入、通用航空收入、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内(含港澳)、国际航线收入”根据收入水平和当月运输总周转量暂估。收入水平应按最近一期报表或上月实际收入水平,结合运价调整、生产形势等合理确定。
“通用航空收入”根据当月完成的各类通用航空作业量及相应收费标准计算填列。
“代理手续费收入”指航空公司为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航空运输企业提供销售代理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根据当月代理售票业务量(综合考虑各月情况)及相应费率暂估计算。
2.“旅客周转量”项目,反映旅客在空中实现位移的综合性生产指标,体现航空运输企业所完成的旅客运输工作量。
3.“可提供吨公里”项目,指可提供业载与航段距离的乘积之和,反映运输飞行中飞机的综合运载能力。
4.“可提供客公里”项目,指每一航段可提供座位与该航段距离的乘积之和,反映运输飞行运载能力。
5.“运输总周转量”和“增加指标”各项目根据本单位生产统计数据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