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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076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076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齐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4)京011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9650号]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6********6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的冻结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7日,法院执行人员将异议申请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6********6账号冻结,异议申请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上述所冻结账户,系申请人每月领取约1000元养老保险金的账户,每月1000元养老保险金是申请人用来维系自己及被扶养人生活仅有的基本费用,由于该账户被冻结,使得申请人及被扶养人基本的生活无着落,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撤销该执行行为。
本院查明:张某与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京011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某与齐某形成的事实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齐某购房款93万元;三、驳回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3日以(2024)京0114执9650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涉案账户。
异议审查过程中,张某称涉案账户是其领取养老金的账户,自身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14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4执9650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涉案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应当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对于张某要求解冻涉案账户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以(2024)京0114民初859号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中,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张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二、驳回张某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松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
审 判 员 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
书 记 员 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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