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3-31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7号
异议人: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天津善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永利大厦2502室。
法定代表人:鲍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天津中津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22号-14。
法定代表人:鲍国之,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中止(2022)津0104执3853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配合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之一,不同意今晚国际文化公司执行(2022)津0104执3853号。第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是违法的。股东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出资是法定义务,2015年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今晚国际文化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当时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各方并未在当年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022)津01民终1517号判决也未明确股份转让的时间点的,现在办理过户显然已经到达出资期限,出资是股东法定义务,在未出资时办理股权变更属于法律上的瑕疵转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第二,异议人认为侵犯了我方的股东权利。在现有条件下,如果浙江汇华公司到期不出资能转让股权,异议人作为股东应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按照该判决执行显然侵犯了股东的优先权。第三、考虑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如果必须办理股份的过户手续,应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明确出资责任的承担,并得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认可后才能办理股份过户。第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到期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在抱金碗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将连带责任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显然侵犯了抱金碗公司的实体权利。综上所述,异议人不同意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也不同意为此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特向贵院提出前述异议,请贵院查明事实,中止对该案件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2022)津01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书、(2022)津0104执3853号执行通知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本院查明,原告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9945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津01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9945号民事判决;二、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2015年10月30日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与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相关内容;三、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在该判决书另载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8日,天津渤海世贸投资有限公司召集召开今晚国际文化公司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今晚国际文化公司工商登记的全体股东(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渤海世贸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汇华公司、成光梅)参加会议,并一致表决通过:同意浙江汇华公司、天津渤海世贸投资有限公司和成光梅将其持有的今晚国际文化公司的共计4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今晚传媒集团,及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今晚国际文化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决议……”因被告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2)津0104执3853号。因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销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2)津0104执38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3853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第一、二、三项理由与(2022)津01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和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如其对(2022)津01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异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股东,其称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并认为股东对到期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被执行人为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异议人,现尚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异议人以股东身份对(2022)津01民终1517号案件来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第四项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今晚国际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天津市抱金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戴舒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静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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