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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六家某某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9执1165号之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9执1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六家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展璐,广东骏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上海六家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某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冀FH××**号长城牌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贾慧哲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寒
书 记 员 李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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