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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刑申51号
案由: 故意伤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4-03-01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51号
吕某: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2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6)辽01刑监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刑申18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被害人三根肋骨骨折不是一次验出,被害人的骨折伤情并非由你造成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殴打被害人尹某并致其轻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照片、门诊病历、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法医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被害人尹某左侧三根肋骨骨折非一次验出的问题。经查,尹某2012年10月6日经肋骨3DCT检查,诊断为左侧第6肋骨骨折;同月22日肋骨3DCT检查,诊断为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对此,辽宁仁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伤当时拍片骨折线不清,不易诊断,经过一段时间后骨折才较为明显;尹某左侧6、7、8肋骨骨折均在同侧,且在同一纵轴上,均无明显骨痂形成,结合临床表现,符合本次外伤(钝性外力)所致。该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根据病志、查体及阅片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关于被害人尹某的骨折伤情是否由你造成的问题。经查,尹某在2012年10月5日案发当天即陈述被你打了胸部,该陈述与当天的勘验/检查笔录及门诊病历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害人的骨折伤情系你所致。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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