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尹某1、尹某3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5执异3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1-30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5执异39号
申请人:尹某1,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2(系尹某1之兄),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尹某3(已故),男,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生前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村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某3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双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尹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某1称,尹某3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双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坻法院作出(2007)宝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该案在执行中,尹某3因病去世。尹某3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母杨某1、妻子李某1、长子尹某2、次子尹某1、三子尹某3。因杨某1、李某1、尹某2、尹某3自愿放弃继承尹某3上述债权的权利,故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尹某3与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双庄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宝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该案在执行中,尹某3于2023年3月8日死亡。
另查,尹某3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其母杨某1、其妻李某1、长子尹某2、次子尹某1、三子尹某3。杨某1、李某1、尹某2、尹某3均表示放弃继承尹某3对××村村委××期债权的权利。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尹某1系尹某3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尹某3的债权。因而,尹某1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尹某3变更为尹某1。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倪贵元
审判员  李晨明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帅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