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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李某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84执3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1-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84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住所地:高碑店市。
负责人:王某华。
被执行人:李某娟,女,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684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缴纳执行费****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5年3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银行存款,查封汽车一辆(首封)未实际控制该车辆;
三、2025年3月1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本院进行多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5年9月2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娟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首封)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684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美华
审判员  付小东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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