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821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821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艳,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宇,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萍乡仲裁委员会(2024)萍仲字G1190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萍乡仲裁委员会(2024)萍仲字G11904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艳 艳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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