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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沈某霞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复217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19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复21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
法定代表人:薄某生。
申请执行人:沈某霞,女,住天津市。
申请执行人:韩某涛,男,住天津市。
申请执行人:陈某云,女,住天津市。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7执异2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4年9月6日,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何日升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刘金杰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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