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董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982执291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98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809570809W。
负责人:王某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现住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北小征村,身份证号码:1324401*********。
被执行人:马某霞,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北小征村。身份证号1329031*********。
关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申请执行董某、马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98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510588.09元。被执行人董某、马某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5年1月2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
查封被执行人董某名下车牌号为冀J6××**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为冀JK××**欧铃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马某霞名下车牌号为冀J8××**马自达牌汽车(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扣划被执行人马某霞银行存款7951.8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5年3月1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5年3月2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7951.84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景龙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苗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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