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某创业服务中心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74执497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01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74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关村某创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xx。
中关村某创业服务中心与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xxx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关村某创业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2094519.98元。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京74执497号。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某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比例为1.1111%(出资额为100万元)的财产份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比例为23.3333%(出资额为28万元)的财产份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某餐饮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比例为1%(出资额为0.1万元)的财产份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某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比例为11.1111%(出资额为25万元)的财产份额。上述财产份额因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进行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关村某创业服务中心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xxxxxxxx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关村某创业服务中心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楠
审 判 员 江锦莲
审 判 员 李林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王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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