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06执3296号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2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6执3296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京0106民初20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付某某本金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元,公告费400元,由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不动产、工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显示经营异常,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京0106民初2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6?9王旻忞
审判员 ?6?9李一楠
审判员 ?6? 9罗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6?9窦俊驿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