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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祥盛(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津03执828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7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3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民生祥盛(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2746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男,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9号檀营乡政府办公楼215室-506。
法定代表人:温端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管委会4号办公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肖永明,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民生祥盛(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0905505.06元,执行费为1583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民生祥盛(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债务按照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为158306元已由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缴纳。
此外申请执行人民生祥盛(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终结(2022)津03执8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苗法礼
审判员  马家树
审判员  王 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立晖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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