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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明、叶某明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434号
案由: 未知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监434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叶某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利害关系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负责人:徐骞,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彬,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仕文,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饶市某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邱某龙,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上饶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法定代表人:邱某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叶某明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2022)赣
执复1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叶某明向本院申诉称,请求:撤销江西高院(2022)赣执复191号执行裁定,改判驳回某镇人民政府的执行异议请求。主要理由:(一)江西高院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17]220号)(以下简称最高法[2017]220号通知)作出执行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中院)和江西高院根本没有查询上饶市某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收到奖补金后的资金流向,某镇人民政府也没有查询某煤矿的奖补金是否真正全部用于煤矿安置职工分流。在事实没有认定清楚的情况下,上饶中院和江西高院错误默认某煤矿将奖补金全用于安置职工分流,属认定事实错误,进而适用法律错误。(二)最高法[2017]220号通知重点是合理保护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下岗分流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下岗分流职工能得到妥善合理的安置。并不是保护某煤矿以及煤矿主个人的合法权益。上饶中院和江西高院在未主动审查安置信息,也未要求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安置信息,也未理解最高法[2017]220号通知不宜和不得、不能的区别,草率作出解封执行裁定,依法应予纠正。(三)上饶中院和江西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在事实没查清的情况下(债务人某煤矿是否借奖补资金之名逃避债务),未做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某煤矿并没有妥善处理好煤矿对外的纠纷,某镇人民政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奖补金用于煤矿职工分流安置,未能证明该资金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金,某镇人民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饶中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煤矿关闭退出奖补金主观轻易认定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进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某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案涉奖补资金属于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某煤矿的职工安置工作当时尚未处理完毕,冻结奖补资金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申诉人未能正确理解“不宜”的涵义,(2022)赣执复191号执行裁定书中将“不宜”理解为“即除非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均不能采取”完全正确。江西高院(2022)赣执复191号执行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饶中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某煤矿的煤矿关闭退出补偿金300万元的续行冻结,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17〕220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的规定,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系中央财政为支持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该资金专项用于相关国有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目的在于去除钢铁、煤炭等行业的过剩产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因此,除为实现企业职工权利,审理、执行因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形成的纠纷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涉及有关国有和非国有钢铁、煤炭企业的其他纠纷时,不宜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应结合账户性质、资金来源、发放程序、审批手续等因素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同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既要避免因普通经济纠纷冻结、扣划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也要防止债务人恶意借奖补资金之名逃避债务。本案中,关于某煤矿的煤矿关闭退出补偿金300万元的性质、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和程序、审批手续、发放情况、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并且还有多少需要分流安置的企业职工,以及本案执行依据的纠纷性质及争议问题等,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江西高院未予审查清楚,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在查明上述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上饶中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某煤矿的煤矿关闭退出补偿金300万元的续行冻结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江西高院(2022)赣执复191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执复191号执行裁定;
二、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审 判 长  徐 霖
审 判 员  薛贵忠
审 判 员  马 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云
书 记 员  谷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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