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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区某某广告文印部与刘某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791执415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791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桥西区某某广告文印部,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
负责人:杭某。
被执行人:刘某利,男,1975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桥西区某某广告文印部申请刘某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冀0791执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韩丽佳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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