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与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28执恢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28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负责人:马某。
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
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北大街50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师某。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保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4)冀0628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并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保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欠款299400元。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逾期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5年5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财付通等进行网络查控,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5年5月1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发现师某名下位有于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证号为:冀(2021)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一处。
三、2025年6月23日,本院委托人民资产网以356196元价格拍卖被执行人师某名下位于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证号为:冀(2021)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6月24日因无人竞买流拍。
四、2025年7月10日,本院委托人民资产网以285000元价格进行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师某名下位于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证号为:冀(2021)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由买受人杨振宁以285000元价格竞买成功。
五、2025年7月28日,在被执行人师某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师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六、2025年7月31日,解除被执行人师某名下位于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证号为:冀(2021)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一处的查封。
七、2025年8月6日本院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有可供执行财产。
八、2025年8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保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九、依法将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除已拍卖的被执行人师某名下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号(证号为:冀(2021)保定市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一处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628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师某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保定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志伟
审判员 邵 维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宇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