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09执2015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8-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9执2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毕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
毕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毕某以京通劳人仲字【2025】第4545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公司给付80827.59元,本院于202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查明,毕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6月11日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5】第4545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毕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0827.59元。某公司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5】第4545号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经届满。本案中,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京通劳人仲字【2025】第4545号裁决书向人民法院起诉,京通劳人仲字【2025】第4545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此,申请执行人毕某以京通劳人仲字【2025】第4545号裁决书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某公司一案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 源
审 判 员 黄雅琪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睿
书 记 员 郝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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