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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184执2299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184执2299号
被执行人:鲍某,男,1984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鲍某其他案由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4)冀0184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鲍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鲍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鲍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鲍某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俊田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张 轩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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