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某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114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4-19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1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某公司1。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2。
复议申请人某公司1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24)京0106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台法院在执行某公司2与某公司1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某公司1向丰台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请求法院暂缓或中止对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的23.68%股权(以下简称涉案股权)的司法拍卖程序。事实与理由:第一,某公司4于2023年5月25日针对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股权价值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涉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明显错误。在涉案评估报告的第22页显示,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在涉案评估报告的第42页显示,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也即涉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写错了一年,实际有效期应该自评估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涉案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重大错误将会导致拍卖的价格依据无效,一旦拍卖行为完成可能面临交易的效力问题。第二,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无法保证被执行人某公司1的时间权利。某公司1与某公司2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公司1作为被执行人一直到2023年12月21日才收到执行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2023年12月21日,某公司1还与丰台法院沟通文书未依法送达的问题,并已经申请丰台法院调取送达快递单,以核实之前的送达程序是否有效。由于上述执行文书的实际送达时间(2023年12月21日)距离网络司法拍卖上拍的时间(2024年1月3日)太过短暂,无法保证被执行人某公司1的时间权利。此外,某公司3属于国资控股的企业,某公司1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具有特殊性,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第三,涉案股权价格评估机构为某公司4,异议人至今未收到执行法院关于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也就丧失了对评估机构提出异议的权利。此外,评估机构现场调查时也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剥夺了异议人核实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评估机构的选择未及时通知异议人,异议人是在2023年12月2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才知道评估结果,导致异议人没有时间核实其评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第四,执行案件存在明显超额处置异议人资产的行为。本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约为1080000元,而网络司法拍卖的涉案股权的评估价格为3470432.14元,丰台法院确定的起拍价格是2430000万元,该次处置的涉案股权金额远远高出了该案的执行债权金额。实际上,异议人某公司1一共持有某公司330%的股权,既然股权的处置是可以分开部分处置的,司法拍卖处置的涉案股权比例远远超过了申请执行的债权额度,也就是说,即便现在就要拍卖处置涉案股权,也应该分开部分处置大约10.5%左右的股份就足够了,不应该整体处置23.68%的全部未冻结股权。
丰台法院查明,某公司2与某公司1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丰台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16281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某公司1于2022年3月15日前给付原告某公司2本金50万元;2022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某公司2本金50万元;二、如被告某公司1上述债务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某公司2可就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某公司1给付原告某公司2第一项款项的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四、被告某公司1于2022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某公司2违约金8万元;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2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某公司1全部承担(原告预交,被告于2022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
丰台法院另查一,2022年3月25日,某公司2向丰台法院申请执行。丰台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京0106执3887号。2022年4月6日,丰台法院通过邮单号为×××号的EMS司法专邮向某公司1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丰台法院另查二,关于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的30%股权的司法冻结情况查明情况如下:
2022年7月8日,丰台法院(2022)京0106民初10780号案件孙某申请保全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6.32%的股权。该案目前处于二审审查阶段。
2022年7月25日,丰台法院(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件冻结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其中6.32%为轮候冻结,其余23.68%为首次冻结。
2022年8月18日,丰台法院(2022)京0106民初16999号案件中,某公司3申请财产保全,该案轮候冻结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的股权。2022年10月26日,丰台法院对某公司3与某公司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2)京0106民初1699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定:某公司1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公司3偿还借款4000000元及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2022年12月22日,某公司3向丰台法院申请执行,丰台法院对该案以(2022)京0106执14657号立案执行。
此外,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的股权还存在其他若干司法冻结情况。
丰台法院另查三,2022年8月24日,丰台法院作出(2022)京0106执38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京0106民初162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丰台法院另查四,2023年3月9日,丰台法院与某公司3代理人谈话中,某公司3表示其对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的股权是轮候第二顺位冻结,某公司3同意配合涉案股权首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某公司2对某公司3股权进行评估,并同意由(2022)京0106执3887号涉案股权首封案件启动评估程序并由(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用。执行实施法官表示,因被执行人为法人公司,在被执行人破产清算前,拍卖涉案股权所得款项依据法律规定按照财产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2023年3月13日,丰台法院与某公司2代理人电话联系笔录显示,某公司2表示对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的30%股权委托评估选定评估机构的事项,无法与某公司1进行协商,请求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
2023年5月25日,某公司4针对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股权价值作出津广誉评报字(2023)第030号涉案评估报告。涉案评估报告载明: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股权价值评估结果为4396700元。
丰台法院另查五,2023年9月7日,丰台法院对(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案号为(2023)京0106执恢1767号。
2023年10月19日,丰台法院与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郑某谈话笔录中,某公司1表示其与某公司2的执行案件,法院正在拍卖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的股权,某公司1下周召开股东会,考虑能否履行,或者是否参拍,当然也可能会申请破产,并提供了电子送达的邮箱。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郑某对该谈话笔录签字确认。
2023年11月14日,丰台法院向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郑某提供的电子送达邮箱送达涉案评估报告。2024年1月2日,某公司1向丰台法院提出本案执行异议申请。
丰台法院另查六,2023年12月1日,丰台法院发布涉案股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丰台法院与某公司1代理人刘晓璟谈话中,执行实施法官询问是否已经收到拍卖涉案股权的通知,某公司1表示法院曾通知一月拍卖,但是不了解详情。执行实施法官告知目前涉案股权拍卖正在公告期,并向其出具了淘宝网公告的二维码,告知可以在淘宝网的拍卖平台搜索。
2024年1月3日,丰台法院对涉案股权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涉案股权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为2430000元,并以243万元价格成交,目前尚处于缴纳尾款阶段。
丰台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某公司1未履行(2021)京0106民初16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丰台法院对某公司1持有的涉案股权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某公司1请求暂缓或中止执行涉案股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对涉案评估报告的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丰台法院于2023年11月14日向某公司1电子送达涉案评估报告,某公司1于2024年1月2日向丰台法院提出本案执行异议。某公司1针对涉案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且其针对涉案评估报告的异议理由亦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故丰台法院对某公司1关于涉案评估报告所提异议,不予审查。
第二,关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及涉案股权拍卖事宜告知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执行员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丰台法院于2022年4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某公司1住所地邮寄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某公司1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本案中,丰台法院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涉案股权的拍卖公告,于2024年1月3日对涉案股权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依据丰台法院2023年10月19日与某公司1法定代表人郑某谈话笔录可知,早在2023年10月19日某公司1就已知悉涉案股权拍卖事宜。故某公司1关于未及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涉案股权拍卖事宜损害其时间权利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丰台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委托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从人民法院指定的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双方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在名单分库中一致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或者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在询价评估系统中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及顺序。本案中,某公司2在丰台法院电话联系笔录中明确表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无法协商,请求法院摇号确定,故由丰台法院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并无不当。某公司1关于其未收到选择评估机构通知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关于超标的处置股权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对应的(2022)京0106执3887号执行案件冻结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的股权,其中6.32%为轮候冻结,其余23.68%为首次冻结;丰台法院(2022)京0106执14657号案件执行标的包括40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该案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某公司1持有的某公司330%的股权,该案申请执行人某公司3向丰台法院表示同意由(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件对涉案股权启动评估程序并由(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用。丰台法院确定将(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件与(2022)京0106执14657号案件合并执行,并依据法律规定按照股权冻结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涉案股权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和成交价均为2430000元,尚不足以覆盖(2022)京0106执3887号与(2022)京0106执14657号案件中某公司1所负债务,故(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件不存在超标的处置某公司1所持股权情形。某公司1关于超额处置其股权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丰台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裁定驳回某公司1的异议请求。
某公司1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4)京010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并中止对涉案股权的司法拍卖成交程序。事实与理由:1.用于确定股权起拍价的涉案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明显错误。该错误属于影响涉案评估报告有效性的重大错误,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一审法院以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为由不予审查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2.本案中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无法保证某公司1的时间权利。根据(2024)京010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法官提供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EMS专邮号为×××,某公司1通过EMS官网进行查询,无法查到该快递是否妥投的信息。事实上,被执行人也确实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本案的拍卖公告明确记载异议期截止到2023年12月29日,某公司1在2023年12月28日就已经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书,并非(2024)京010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记载的2024年1月2日才提出异议。而本次执行拍卖的时间是2024年1月3日,某公司1在拍卖开始前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要求尽快审查我方执行异议一案,然而一直到2024年1月19日,某公司1才收到执行异议的裁定书。因此,某公司1认为一审执行异议审查超过了审查期限,属于严重违法。审查过程中,某公司1补充事实与理由如下:1.涉案评估报告财报数据不实;2,确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选择评估机构并未征得某公司1同意;3.某公司1联系人刘茹萍一直在与丰台法院联系,不存在联系不上的说法,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4.超额处置涉案股权的行为违法,在执行异议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低价拍卖涉案股权,是法院有意为之;5.收到涉案评估报告后,某公司1向法院递交了请求延期拍卖的申请函件,但法院并未采纳;6.某公司3催促法院拍卖涉案股权,并垫付评估费用,是为了宋玉燕低价获得涉案股权的做法。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本案符合暂缓和中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故请求依法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丰台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3)京0106执恢17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涉案股权的冻结,涉案股权归碳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丰台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对丰台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某公司1主张应中止对涉案股权的拍卖程序。对其所提复议理由,分述如下:第一,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对其异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中,某公司1主张涉案股权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错误,评估报告财务数据不实、确认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丰台法院已在涉案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发布涉案股权拍卖公告,且某公司1在收到涉案评估报告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对于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审查。第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丰台法院曾根据某公司1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无论上述法律文书是否由某公司1签收,均不影响丰台法院对涉案股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对于某公司1所述因上述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侵犯其时间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关于丰台法院拍卖涉案股权是否存在超标的执行的问题。某公司1另案债权人某公司3曾明确表示同意在(2022)京0106执3887号案中处置涉案股权,执行法官亦告知其拍卖款将按照冻结股权先后顺序受偿,故涉案股权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覆盖某公司2及某公司3申请执行某公司1两案的债权总额。另,某公司1所提异议案件审查程序超过法定期限,严重违法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丰台法院对涉案股权的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范,不存在应中止的法定事由,故对于某公司1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丰台法院所作(2024)京010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公司1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6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陈家忠
审 判 员  曾小华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笑非
书 记 员  张 彤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