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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窦某梅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859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1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峰。
被执行人:窦某梅,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24)南仲案字第6-4040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4)南仲案字第6-40407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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