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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成、赵某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433执30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13
案件内容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433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成,男,1963年11月0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执行人:赵某磊,男,1982年02月0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郝某玉,女,1979年09月0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关于刘某成申请郝某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43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4)冀043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继稳
审判员  李雪源
审判员  薛 景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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