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伟;陈凌青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2执恢130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4-08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2执恢130号
申请执行人:柳建伟,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陈凌青,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柳建伟与陈凌青仲裁纠纷执行案件,北海仲裁委员会(2021)北海仲字第21-3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案(2022)京02执557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2辆(车牌号:×××、×××)。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的,应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有关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京02执557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陈凌青名下机动车2辆(车牌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刘保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李 昕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