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某君、刘某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4执1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4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雷。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
被执行人:梁某君,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某珍,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梁某才,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某忠,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刘某东,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君、刘某珍、梁某才、刘某忠、刘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冀0824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
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并扣划该账户内存款1032.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
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依职权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珍名下坐落于滦平县××镇××村××楼××单元××室,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4月16日起至2028年4月15日止。
除此,未发现其他可控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该案虽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某珍名下的不动产,但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案不属于无财产案件,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4)冀0824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在终结执行后两年内,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审判员 柳燕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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