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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74执22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31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7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泽,北京某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王某与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基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x)中国贸仲津裁字第xxx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仲裁费等共计1237267元。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京74执223号。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237267元,目前未有案款执行到位。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x)中国贸仲津裁字第xxxx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基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楠
审 判 员  江锦莲
审 判 员  李林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王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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