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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芊芊、天津市北辰区一分利购物超市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13民初143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2-28
案件内容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1432号
原告:杨芊芊,女,200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一分利购物超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北韩公路111号。
经营者:李壮,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广水市。
原告杨芊芊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一分利购物超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芊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世新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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