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河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勤、高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824执2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824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雷。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
被执行人:张某勤,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高某军,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高某民,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高某臣,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杨某友,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勤、高某军、高某民、高某臣、杨某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冀0824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张某勤、高某军名下登记有不动产,除此未发现有其他可控财产。
本院依职权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勤名下坐落于××街社区××小区××号楼××室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
本院依职权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高某军名下坐落于××镇××路××段××号楼××单元××室××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现抵押权尚未解除。
综上,本院认为,该案虽然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勤、高某军名下的不动产,但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案不属于无财产案件,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4)冀0824执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在终结执行后两年内,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审判员  柳燕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洋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