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大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闫某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769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1-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76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
法定代表人:钱某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娜。
被执行人:闫某泰,男,汉族,1994年7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4)南仲案字第6-3428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平仲裁委员会(2024)南仲案字第6-34280号裁决书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审判员韩冰
审 判 员 户   传   飞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宇   鹏
书 记 员 李   元   骏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