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史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02执复25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0-24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2执复255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史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被执行人:某公司1。
复议申请人史某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24)京0106执异60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台法院在执行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史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公司1)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6执12118号]中,史某对丰台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史某对丰台法院拍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及屋内人员在2024年5月13日前迁出涉案房屋的公告及法律文书不服,提出异议。具体为:1.请求丰台法院减免或减少案件担保的银行本金及利息;2.给予被执行人五年的缓期执行,给被执行人时间筹措款项归还借款,同时挣钱购置新的住所;3.为被执行人提供北京市保障住房或提供新的可居住房屋。事实和理由:1.涉案房屋是被执行人及直系家属唯一住房,被执行人父亲75岁,母亲75岁,女儿14岁。2.被执行人史某的父母已无工作能力,女儿史某1是国家二级残疾人,残疾人证号:×××,没有自理及独立生存能力。目前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父母、女儿全部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无第二住所。
丰台法院查明,某公司与史某、某公司1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分别出具(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90号、(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91号、(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1892号《公证书》,赋予某公司与某公司1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某公司与史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23年7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23)京方圆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载明:一、被执行人:1.某公司1;2.史某。二、执行标的:1.未还本金4410000元;2.逾期利息: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以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应付逾期利息=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6.75%×逾期天数÷360;3.复利: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逾期罚息(也即逾期利息)、复利等应支付的利息(以下统称“逾期总利息”)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计算公式为:应付复利=未按期支付的逾期总利息×6.75%×逾期天数÷360;4.迟延履行金: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1.7条的约定计算。对于贷款本金逾期达三个月(含)以上的,被申请执行人除应支付利息及逾期各项利罚息及复利外,还须自贷款本金逾期届满三个月之日起另行支付迟延履行金,计算公式为:截止贷款本金逾期三个月之日计算得出的被申请执行人所欠全部债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乘以)6%;5.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按照申请执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材料的相关约定计算,以实际支出为准。6.支付出具执行证书公证费用4420元。三、可供执行标的物:1.被执行人易迅公司的全部财产;2.被执行人史某的全部财产,其中对其名下抵押物即涉案房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相应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京(2022)丰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单元号×××】,有权在上述执行标的范围内就上述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四、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023年8月18日,某公司向丰台法院申请执行,丰台法院予以受理,执行案号为(2023)京0106执12118号。执行中,丰台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6年8月29日。现丰台法院拟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置。
另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史某释明,如其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及扶养家属所必需的唯一住房,其可以向执行实施法官申请预留相应的租金。截至本案审查终结之日,史某尚未向执行实施法官提出申请。
丰台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中,被执行人史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及扶养父母、未成年子女所必需的房屋,要求丰台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其可以通过向(2023)京0106执12118号案件执行实施法官提出主张的方式加以解决,由执行实施法官对此加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现史某尚未向执行实施法官提出申请,执行行为尚未发生,因此,史某的该项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其异议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丰台法院应予以驳回。另,史某关于应当减免银行本金及利息、暂缓执行的请求,亦应当向执行实施法官一并提出。上述请求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对其异议申请,丰台法院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史某的异议申请。
史某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某公司1属于高新企业,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受困,并没有恶意逾期,在一年内陆续还款240000元:2023年3月20日还50000元、2023年4月25日还92000元、2023年12月15日还50000元、2024年2月9日还50000元。涉案房屋是被执行人及直系家属唯一住房(父亲75岁、母亲75岁、女儿13岁),女儿史某1是国家智力二级残疾人,残疾人证号:×××,没有自理及独立生存能力,史某1还要做各种智力感统训练,室内有训练器材,不能因为我公司欠款她失去住处留落街头,国家对残疾儿童非常照顾,恳求法院官给于帮助。史某父亲史忠年龄75岁因高血压在一年前发病脑梗住院一个月,现在家做康复调理,史某母亲施慧芳75岁患有严重糖尿病。执行涉案房屋属于二位老人唯一住房。综上所述由于家庭特殊原因,史某恳求法院给予帮助,给予5年的缓期执行,给史某时间筹措归还款同时挣钱购置新的住所。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丰台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案中,被执行人史某未依法履行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丰台法院依法对史某名下的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史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及扶养父母、未成年子女所必需的房屋,要求丰台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其应首先向丰台法院执行实施部门主张,由执行实施法官对此加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现史某提出执行异议前并未向执行实施法官提出申请,执行行为尚未发生,因此,丰台法院驳回史某的该项异议理由并无不当。另,史某关于应当减免银行本金及利息、暂缓执行的请求,亦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史某的异议请求及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执异60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曾小华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涛
书 记 员  张 彤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