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XXX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3执复230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2-07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3执复23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XX公司。
申请执行人:XXX,男。
被执行人:某某某,男。
复议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丽法院)(2023)津0110执异2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丽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天公司向东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变更长天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东丽法院查明,2021年11月9日,XXX与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东丽法院调解并出具(2021)津0110民初10002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为:“一、被告某某某给付原告XXX设备租赁款230000元及丢失设备赔偿款35230元,合计265230元;履行办法: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85230元,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130000元。二、如被告某某某未如期足额履行本调解第一项中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XXX有权就到期及未到期的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9元,由被告某某某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因某某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XXX向东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津0110执525号。后东丽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某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2022年6月14日,东丽法院作出(2022)津0110执52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2023年5月22日,长天公司与X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转让人)为XXX,乙方(受让人)为长天公司,甲方将其拥有的对某某某(身份证号12010519********)的(2021)津0110民初10002号民事调解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债权金额为267869元(大写:贰拾陆万柒仟捌佰陆拾玖元)人民币,乙方同意受让该债权。”2023年9月11日,长天公司通过EMS的方式向某某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但于2023年9月25日被退回。
东丽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经审查,债权人XXX与长天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并未通知债务人某某某,而是由受让人长天公司向某某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被退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应为债权人,而不是受让人,且债权转让通知被退回,债务人未收到,故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长天公司要求将其变更为(2022)津0110执52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东丽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长天公司的异议申请。”
长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东丽法院(2023)津0110执异288号执行裁定,变更长天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主要理由: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通知债务人”或“通知到债务人”并非要件,且未通知债务人也并不影响执行案件的进行。(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作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债务人,防止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并未规定债权转让不通知债务人则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事实上,判断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看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不是看是否通知第三人。通知第三人的规定体现的是债的相对性,即未通知债务人仅仅发生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但是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如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又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则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同时转让人对受让人负有不当得利之债,甚至转让人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关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规定了两个要件,一个是申请执行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一个是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而没有提及“通知被执行人”,这其实是基于司法实践的考虑,即:1、即便变更申请执行人之前申请执行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但是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书法院会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裁定书的时候自然就知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自然也不会再向原申请执行人履行,对于债务人的权利并无侵害;2、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一般会将执行款交付法院执行局,一般不存在重复履行的风险;3、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多为“执行难”的案件,被执行人基本不会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而是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自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到被执行人收到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这段时间,被执行人向原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可能性不大;4、在司法权威面前,申请执行人转让债权后,基本也不敢再收取被执行人的款项。二、一个国家就像人体,而“心脏”则是整个国家长期、稳定存在的核心,经济就像“血液”,源源不断向“心脏”输送着“血液”,只有让经济流动起来,才能保障“心脏”的正常运行。在执行程序中,过度强调新债权人必须负有“通知到债务人”的义务,系将债权转让的程序繁琐化,就好比阻断了“血液”流向“心脏”的必经之路,是不利于经济发展,更是对社会进步充满极大的阻碍。债权转让的步骤、流程本就复杂,若在其中增加或加重债权转让通知须送达到被债务人的义务,则更是让整个债权转让过程充满困难,而导致根本无法实现债权转让的目的。具体的债权转让通知送达步骤或流程如下:1、准备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人应当准备一份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明确表达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意愿;2、确定送达方式:债权人需要确定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选择邮寄、快递或者其他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并确保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进行送达:债权人根据选择的送达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债务人;4、确认送达: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及时确认收到,并对通知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债务人对债权转让存在异议或者不同意,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提出书面的异议或者不同意意见。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是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并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核实通知内容,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只有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债权转让通知的送达,才能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阎已璟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仅因被执行人阎已璟个人的原因无法接收《债权转让通知书》。而申请人作为新债权人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就已保障了被执行人某某某的权益(即提出异议的权利),现系被执行人阎已璟拒接电话而主动放弃权益,那么申请人也没有必要继续保障被执行人阎已璟的权益。综上所述,望贵院能综合考量,在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中,债权转让通知具备不同的意义。在执行案件中,因有人民法院的执行系统,即便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到对方,也不会导致被执行人丧失提出异议的权益。最后,为维护有效判决文书的有效实施,为保障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望贵院撤销东丽法院(2023)津0110执异288号执行裁定,并指定东丽法院受理申请人变更为(2022)津0110执52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XXX没有发表听证意见。
某某某没有发表听证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滨海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一审听证笔录载明:“问:XXX,对于你与异议人所作的债权转让是否向异议人出具了书面确认函。答:不确定。异议人:没有出具书面确认函。”该事实有东丽法院2023年10月27日听证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案长天公司虽然与X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XXX既没有向某某某通知原债权转让给长天公司,也未向法院出具书面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长天公司已经取得案涉债权。长天公司向某某某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长天公司与XXX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某某某不发生效力。长天法律公司主张本案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东丽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0执异28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津翠
审判员 马家树
审判员 薛东超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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