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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霞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4)津0117执恢1615号
案由: 人格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6-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津0117执恢16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某霞与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次恢复执行的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4)津0117执恢16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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