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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1845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4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津0118民初1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津0118民初11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申请人执行人未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红英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瑞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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