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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京03执恢4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5-16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恢4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巴图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E座2102,组织机构代码562135724。
法定代表人:刘力。
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06304。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调字第099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巴图创意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京03执367号,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3)京03执恢4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
现申请执行人北京巴图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债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空港富视国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褚晓勇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翟玉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璐璐
书 记 员 吴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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