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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京0106执213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30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京0106执213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聂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6诉前调确XXX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赵某、聂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3年4月1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聂某于2024年5月1日前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67190元;二、如聂某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赵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聂某支付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赵某与聂某于2023年4月10日经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聂某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聂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聂某财产进行查询,2025年2月24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对被执行人聂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申请执行人反馈,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情况。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京0106诉前调确XXXX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由此产生的财产灭失等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张立波
审 判 员  邹 萌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程硕
书 记 员  王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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