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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塘沽木材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3执监1号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4-29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监1号
申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南海路1号。
负责人:李淑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珍,天津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木材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洞庭路81号(42号楼会所)。
法定代表人:窦昕毅,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市塘沽木材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执72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称,河西法院执行裁定认定执行依据的判决为确认判、无给付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中并无“确认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判决主文中亦无“确认”二字;二、确认之诉是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的;三、申请人的诉讼目的不是确认其对抵押物享有权利,而是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四、该执行依据判决主文中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具有可执行性;五、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是法定的,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无需法院进行判定;六、抵押合同纠纷系合同类案由,具有明显的给付性质;七、同案同判同执行,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执行申请的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津0103执7263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李 岗
审判员 李振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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