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友与刘某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129执359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05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129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某友,男,1972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刘某智,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本院在执行罗某友申请刘某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冀0129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2019)京0111民初1363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刘某辰的职务为被告刘某智与刘某辰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智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罗某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3元,由被告刘某智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微信、证劵、工商、车辆、保险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本院与2025年6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三、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下乡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村里的财产情况,均无可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代理人电话沟通,其同意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均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代理人明确表示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24)冀0129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斌
审判员 何俊峰
审判员 姚文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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