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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冀0681执3887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4-1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冀0681执38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良。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后某顺。
北京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681民初7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并走访了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丁
审判员 胡小川
审判员 张长君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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