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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5执1444号之二
案由: 罚金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执1444号之二
被执行人:岳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岳某罚金一案中,查封了岳某名下号牌号码为XXX长安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岳某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岳某名下号牌号码为XXX长安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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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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