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710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10-2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71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良。
被执行人:某某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梁。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济仲裁字第543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济仲裁字第5433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传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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