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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3执复33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4-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3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南、昆仑北路东矽谷港湾B区B1区-1-108室。
法定代表人:沈永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伊,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屾,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生芳,天津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天津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丽软件园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丽法院)(2023)津0110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丽法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天津中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丰公司)与保全被申请人东丽软件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东丽软件园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的查封
东丽法院查明,东丽法院在审理中鸿丰公司与东丽软件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鸿丰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东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东丽法院提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7月4日,东丽法院作出(2022)津0110民初38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东丽软件园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查封期限3年,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
另查,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的结果显示,本案涉案房产已进行预售登记,其登记的权利人为东丽软件园公司。
东丽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东丽软件园公司名下,中鸿丰公司在诉讼中向东丽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东丽法院对案涉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东丽软件园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东丽软件园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东丽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0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矽谷港湾D区D2区11号楼11-103、11-108、11-109、11-115、11-117、11-119、11-121、11-122、11-123、11-124、11-210、11-211、11-212、11-303、11-310、11-311、11-312;D区D2区12-15号楼12#-102、12#-112、12#-103、12#-104、12#-113、12#-114房屋的查封。事实与理由:第一,矽谷港湾D区D2区11号楼11-103、11-108、11-109、11-115、11-117、11-119、11-121、11-122、11-123、11-124、11-210、11-211、11-212、11-303、11-310、11-311、11-312;D区D2区12-15号楼12#-102、12#-112、12#-103、12#-104、12#-113、12#-114的房屋已出售(抵售)给案外人。具体情况如下:(一)D区D2区11号楼11-103、11-108、11-109、11-119房屋已于2020年6月15日以抵充工程款形式抵售给了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宏大公司将11-103、11-109转让给了王照锟,11-108转让给了邢晓舟、11-119转让给了王玉静。东丽软件园公司已与王照锟、邢晓舟、王玉静签署了《商品房购买协议》;(二)D区D2区11号楼11-115房屋已于2019年6月9日出售给马嘉苧;(三)D区D2区11号楼11-117、11-121、11-122、11-123、11-124五套房屋已于2019年6月8日出售给刘招元;(四)D区D2区11号楼11-210、11-211、11-212、11-310、11-311、11-312六套房屋已于2019年6月11日出售给尹文虎;(五)D区D2区11号楼11-303房屋于2020年6月15日以抵充工程款形式抵售给了河南省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D区D2区12号楼12#-102、12#-112、12#-103、12#-104、12#-113、12#-114六套房屋已经于2019年12月18日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抵售给了科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东丽软件园公司与案外人签署的“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等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上述以房抵债的债务,在双方签署以房抵债协议时,履行期早已届满。其他出售的房屋,善意的案外第三人均已支付价款。综上,上述23套房屋,均有案外人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权益,中鸿丰公司无权申请查封上述房屋。故东丽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为维护东丽软件园公司及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解除对上述23套房屋的查封
中鸿丰公司称,东丽软件园公司对东丽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东丽软件园公司提出异议,已经超过了时效。东丽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抗辩驳回东丽软件园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的结果显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了案涉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东丽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丽法院对于案涉房屋的查封时间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之后,故东丽软件园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异议的案涉房屋均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东丽软件园公司如对案涉房产查封有异议,应向首封法院提出,故东丽软件园公司所提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驳回其异议申请。东丽法院驳回异议请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0执异29号异议裁定;
二、驳回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郭小峦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邵松芬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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