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与崔某超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35执1545号之一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35执1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
负责人:齐某跃。
被执行人:崔某超。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行申请崔某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崔某超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某超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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