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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盖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9执1368号之二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0-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9执13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盖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盖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 旭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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