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判决书
案号:
(2024)京0114执异123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0114执异1239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于某。
申请执行人:彭某。
本院在执行彭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4)京01民终4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4)京0114执7983号]过程中,于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某提出以下异议请求:请求为我保留生活必需费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现为离异独立生活状态,每月新农保1043.26元整,加上今年股份分红7378.69元整,平均每个月1658.15元整,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个人最低生活标的额,为不影响申请人基本生活保障,现申请人申请法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彭某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彭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作出(2024)京0114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彭某借款20000元;二、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民终4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彭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8日以(2024)京0114执7983号案件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于某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异议审查过程中,于某称其现已离婚,独自居住生活,主要依靠新农保和村里分红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
上述事实,有(2024)京01民终4616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4执7983号执行案件卷宗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本案中,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但应当为其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故,对于于某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以(2024)京01民终461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中,依照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于某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 松 清
审 判 员 张彦辉审判员张国雪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继腾书记员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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