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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杨骞予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4执异111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3-03-22
案件内容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异111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杨凯,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杨骞予(曾用名杨皓博),男,200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骞予与被执行人张凯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2)津0104执68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杨凯称,2022年1月16日,贵院冻结了申请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17764元。2020年9月7日,杨骞予起诉变更抚养费,经贵院调解,确定变更为每月1600元。在案件审理中,申请人陈述了杨骞予已年满18岁,考虑其在学读书,在法院的调解下,同意变更抚养费。后,申请人已支付了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的全部抚养费。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18岁为止,现杨骞予将满21岁且已从学校毕业多年,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申请人对杨骞予不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杨骞予就(2020)津0104民初97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贵院作出的(2022)津0104执68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杨凯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津0104民初9788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查明,原告杨骞予诉被告杨凯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经本院调解,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津0104民初9788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12月27日,本院对杨骞予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后,作出(2022)津0104执68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申请人杨凯账户内存款17764元。申请人杨凯随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22)津0104执68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本院执行依据的是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可以排除执行。因此,对申请人杨凯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对调解书涉及内容有不同主张,应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凯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金馥
审判员  戴舒燕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瑾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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