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意技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京0101执恢1001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3-31
案件内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恢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如意技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机床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4号楼16层16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枫。
中国如意技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年东民督字第04939号支付令、(2022)京0101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128.9988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机床总公司持有的新乡汤川精密机械金属有限公司份额为4.38596%的股权。经委托摇号产生的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22500元。评估报告已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向新乡汤川精密机械金属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其他股东未于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院在拍卖参考价的基础上降价30%,起拍价为1210000元,经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买受人漯河视威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以人民币1215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股权,现买受人已将全部款项交至法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机床总公司持有的新乡汤川精密机械金属有限公司份额为4.38596%股权的冻结;
二、登记于被执行人中国机床总公司持有的新乡汤川精密机械金属有限公司份额为4.38596%的股权的所有权归漯河视威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赵德江
审 判 员 靳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孟庆琳
书 记 员 张鑫尧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