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2执1690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4-09-26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2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华。
被执行人:某某工程局集团(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梁。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裁字第056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津仲裁字第0564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蕙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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