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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某某有限公司、李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0609执1811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26
案件内容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0609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保定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刘某甲。
被执行人:刘某乙。
本院在执行保定某某有限公司与李某、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且长期履行并同意解除对三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三被执行人李某、刘某甲及刘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慧哲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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