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周口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最高法执监29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12-23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292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周口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案外人:周口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
申诉人周口某某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酒店)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行)与被执行人某甲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甲酒店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一、撤销周口中院(2022)豫16执恢108号案件(以下简称108号恢复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行为,包含撤销(2022)豫16执恢108号执行裁定、通知书等;二、撤销周口中院(2021)豫16执464-2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464-2号以物抵债裁定)。2023年1月16日,周口中院作出(2023)豫16执异5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甲酒店的异议请求。某甲酒店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复议。2023年3月2日,河南高院作出(2023)豫执复97号执行裁定,驳回某甲酒店的复议申请,维持周口中院(2023)豫16执异5号执行裁定。
某甲酒店向本院申诉,请求:一、撤销周口中院(2023)豫16执异5号执行裁定和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97号执行裁定;二、改判支持其执行异议请求,即:1.撤销周口中院108号恢复执行案件,包括撤销(2022)豫16执恢108号执行裁定、通知书等;2.撤销464-2号以物抵债裁定;3.确认(2020)豫16民初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40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4.确认周口中院2022年12月30日的现场执行行为因超标的执行违法,或指令周口中院对其执行异议重新进行审查。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异议、复议裁定认定事实不全面,漏审漏判,程序违法,裁判结果错误,应予撤销,重新查明事实作出裁决。1.根据(2020)豫16民初39号、40号、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三案执行依据)及包括《最高额抵押合同》、房产(土地)抵押清单、机器设备抵押物清单、他项权证等卷宗材料,虽然三案执行依据认定的抵押权人和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为某某商行,但三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某甲酒店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某甲酒店对周口中院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一并将抵押房屋和土地进行处置无异议,但应当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责任范围执行。40号民事判决确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053.33平方米,但在执行中,即(2021)豫16执464号执行案件(以下简称464号执行案件)评估、拍卖、以物抵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41.57平方米,剩余部分被抵偿给(2020)豫16民初39号、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根据当时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计算,由此造成某甲酒店的损失约3045110元。河南高院(2023)豫执复218号执行裁定中明确载明对于某甲酒店提出的为自身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执行案件所涉抵押物,不应抵偿其仅作为提供担保物的另案执行案件的债务,周口中院(2023)豫16执异5号案件并未对此予以审查,河南高院此次复议案件并未对此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可见,河南高院已意识到周口中院针对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应予纠正。2.某甲酒店所有的,被周口中院拍卖以物抵债的酒店大楼涉及四块土地,其中两块土地的使用权未抵押给某某商行,不在三案执行依据确认的某某商行享有优先受偿抵押的范围,更不在执行范围内。周口中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2022年12月30日强制执行时,通知某甲酒店到场,亦未制作移交资产明细清单,且拒绝向其和周口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酒店)出示和提供。3.实际上,某某商行依据以物抵债裁定获得的资产不能单独使用产生经济效益,只有与某乙酒店所有的包括电梯、中央空调、消防系统、供水供电系统等附属设施结合才能正常运营酒店。虽然周口中院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作出的(2021)豫16民初78号、79号、8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某乙酒店的诉讼请求,但在本院认为中已认定某乙酒店价值861920元的酒店所有附属设施并非执行标的,某某商行对此亦认可。而在2022年12月30日的执行活动中,尽管周口中院口头称仅执行以物抵债裁定范围内的资产,但某某商行实际已接收上述附属设施。依据某某商行与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实际将接收的所有资产全部移交。对某甲酒店提出的该项超执行标的错误执行的异议请求,异议、复议案件对此并未进行审查认定,属遗漏异议请求,程序违法。4.(2021)豫16执464-3号执行裁定、(2021)豫16执466-3号执行裁定、(2021)豫16执469-3号执行裁定在2021年即向某某商行送达,但在异议、复议案件听证过程中,某某商行均未提交和说明。虽然执行异议、复议裁定在查明的事实中列明周口中院作出(2021)豫16执464-2号执行裁定、(2021)豫16执466-2号执行裁定、(2021)豫16执469-2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三案以物抵债裁定)后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在本院认为中将三案以物抵债裁定认定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非终结执行,进而认定生效判决未执行完毕,显属错误认定。二、异议、复议裁定未对某甲酒店提出的全部异议请求全面审查认定,即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异议审查和复议审查的程序性规定驳回某甲酒店的全部异议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1.某甲酒店的执行异议请求有多项,撤销2022年12月1日的腾房通知和恢复执行行为仅为其中的两项,而异议、复议裁定仅对这两项进行了审查认定,而未对其他异议请求进行审查认定,有意掩盖周口中院错误将4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抵押物部分错误执行给其他案件的事实。2.某某商行有意隐瞒其与某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实际接收但不属于判决确定抵押范围的附属设施等资产交某某公司占有使用,并由“某大酒店”实际经营的客观事实,进而掩盖其未依法进行贷前审查、贷中管理和贷后监管并参与瓜分3000万元贷款的犯罪事实。异议、复议裁定对此事实故意回避,以掩盖周口中院将属于某乙酒店所有的附属设施错误执行的行为。
本院查明,(2020)豫1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载明,被告某甲酒店作为抵押人与原告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抵押权人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商农信抵字第**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某甲酒店所有的土地证为商国用(2012)第0**5号2806.66㎡土地使用权、房产证为商房权证城关乡字第1**1号9处建筑面积合计9107.37㎡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40号民事判决审理查明部分载明,某某商行与某甲酒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甲酒店以其所有的价值5845.12万元的3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3000万元抵押担保,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他项权证书,抵押期限为2015年5月22日至2017年5月22日。(2020)豫1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载明,某某商行与某甲酒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某甲酒店以其所有的价值6338万元的房屋……提供最高额3800万元抵押担保,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办理他项权证书,抵押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日。
本院另查明,(2021)豫16执464-2号执行裁定系以物抵债裁定;(2021)豫16执464-3号执行裁定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甲酒店的申诉理由能否成立,其申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根据查明的事实,三案执行依据所涉抵押的房产系一整体建筑物,虽然每层房产有单独的产权证书,又分别进行了抵押。但是,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三案执行依据所涉抵押是否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因建筑物已办理抵押,则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鉴于三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抵押权人均为某某商行,抵押人均为某甲酒店,周口中院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土地及地上房产进行一体处置,并根据抵押房产的面积对土地进行统一分摊,并无不当。某甲酒店提出40号民事判决确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053.33平方米,464号执行案件以物抵债的面积少于该面积,系错误执行给其他案件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要求撤销(2021)豫16执464-2执行裁定,即以物抵债裁定,缺乏法律依据。464号执行案件在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某某商行的债权并未全部实现,周口中院认定(2021)豫16执464-2号执行裁定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确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因本案尚未全部执行完毕,周口中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立案恢复执行,并无不当。某甲酒店请求撤销周口中院(2022)豫16执恢108号执行案件,包括撤销(2022)豫16执恢108号执行裁定、通知书等,并确认40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甲酒店请求确认周口中院2022年12月30日的现场执行行为因超标的而违法,从其申诉的理由来看,实质是主张周口中院将某乙酒店所有附属设施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某某商行。因所主张财产非执行标的,如某乙酒店认为案涉债权人或他人无偿取得其财产侵害其权利,可依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主张权利。河南高院复议裁定驳回某甲酒店的复议申请,维持周口中院异议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周口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口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孙建国
审 判 员 向国慧
审 判 员 李宗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圣杰
书 记 员 李伟凡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